简阳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本周热榜
查看: 1130|回复: 2

[综合] 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复制链接]

0

主题

33

帖子

314

积分

下士

UID
3262
帖子
33
主题
0
积分
314
阅读权限
50
注册时间
2006-11-25
最后登录
2017-7-8
在线时间
7 小时
发表于 2006-12-16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省资阳市 电信
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 生 部 文 件

  卫人发[2003]316号

  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执业医师法》,做好《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或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卫生部印发了《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第3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第117号)等文件,根据有关规定,各地认真开展了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目前,大量的认定工作已经完成,但各地在工作中仍然遇到了一些的问题,为妥善解决各地反映的主要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医师资格认定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繁重,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认定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继续开展认定工作。

  二、对医疗卫生机构中主要从事临床工作并且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在认定医师资格类别时,要考虑其实际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性质,结合职务、职称进行认定,其中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截止时间应为2000年6月底。已认定医师资格的人员需重新确定医师资格类别的,应遵循上述原则认定并换发医师资格证书。

  三、医疗卫生机构和高等医学院校中从事病理诊断、医学影像诊断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请认定医师资格,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识卫人发〔2000〕第117号》有关条款执行。

  四、台湾籍人员申请认定医师资格,参照《卫生部关于港澳人员认定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识卫人发〔2000〕第383号》执行。

  五、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颁布之日即2000年9月14日前,已经转业、复员、离退休并由地方人民政府安置以及因单位划归地方管理而转到地方的人员申请认定医师资格,各地应予受理,对符合认定条件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

  六、公安、边防和消防系统的人员申请认定医师资格,各地应予以受理,对符合认定条件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

  七、对因地处偏远、单位解体或其它等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申请认定医师资格,但符合医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人员,各地应继续受理并予以补办。具体安排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随时或定期受理补办的方式进行。补办时间截止2004年6月30日,截止期限内各地应通过媒体公告截止时间。海外留学回国服务人员申请认定医师资格,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受理,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八、医师资格证书遗失后,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省内公开发行报刊上刊登原证件作废启示,1个月由原认定部门重新核发证书,重新核发证书编码不变。发证日期栏按实际补发日期填写,并注明补发,即“×年×月×日补发”。

  九、各地要及时认真做好报送医师资格认定数据备案工作,数据报送至我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要严格执法,坚持标准,妥善解决认定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确保医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实施。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龙三

132

主题

8776

帖子

3万

积分

热血青年

UID
61
帖子
8776
主题
132
积分
31618
阅读权限
10
注册时间
2006-5-21
最后登录
2023-11-17
在线时间
2277 小时
发表于 2006-12-16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省资阳市 联通
建议加大力度打击那些有个本本就敢开诊所的歪医师。
简阳这种歪医师开诊所的就太多了。

16

主题

4915

帖子

1万

积分

中校

UID
1289
帖子
4915
主题
16
积分
15541
阅读权限
175
注册时间
2006-7-28
最后登录
2023-4-26
在线时间
1215 小时
发表于 2006-12-18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IP:云南省德宏州 联通
94!94!!!!1
我用我的一切换来我们的幸福、我们誰都不许离开、以后的路需要你一直陪伴下去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邮箱:80411235@qq.com|营业执照|网站法律顾问|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简阳论坛 ( 蜀ICP备2021016404号-1 )

关注简阳论坛
官方公众号

GMT+8, 2024-4-27 00:20 , Processed in 0.073578 second(s), 2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