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指导意见》能方便成都交警(微博)在处理各种负责交通事故时,有具体的指导依据。对律师和普通市民来说,这一规定的出炉也能更透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了纠纷和违规操作的空间。” 26类严重过错: 行人翻栏杆横穿马路,在车行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机动车乱变道,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等,如引发交通事故,将被认定为严重过错 12类一般过错: 醉酒驾驶自行车,电动车、自行车违规载人,机动车不按规定停车等12类交通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将被认定为一般过错类行为 华西都市报(微博)讯(记者李鑫)昨日上午9点过,在红星路二段下穿隧道口,市民刘女士踩着高跟鞋,和几名男子一起快速从路的一侧跑到中央绿化隔离栏处,一边观察隧道里车流量,一边继续做“闯关者”。在她左侧300米处就设立了人行横道,右侧200米处就是春熙路路口。“直线距离最短,从这里过最省事。”她说。 而从明日起,随着《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正式实施,类似的违法一旦造成事故,即使是行人行为,也会被认定为“严重过错类”,在事故责任划分中可能承担主要责任。 华西都市报(微博)记者从成都市交管局获悉,《指导意见》今后将对成都地区的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行为所起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有规范的划分和指导。而市民通过《指导意见》,也能知晓自己平时不注意的交通违法可能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 新规 交通违法过错 分“严重”和“一般”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形态及事故成因,《指导意见》将事故当事人与发生事故有关的交通违法行为分为“严重过错”、“一般过错”两类。 成都市交管局事故预防处理处民警介绍,当事人违反路权(先行权)以及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属于“严重过错”。严重过错类行为在发生事故中起主要作用,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大;其他对发生交通事故起作用或虽对发生交通事故不起作用但对损害后果起作用的行为属于“一般过错”。“一般过错类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小以及过错程度一般,在发生事故中起次要作用,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小。”民警说。 新规实施后,醉酒驾驶自行车,电动车、自行车违规载人,机动车不按规定停车等12类交通违法行为,将被认定为一般过错类行为。26种严重过错行为,则包括行人翻栏杆横穿马路,在车行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机动车乱变道,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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