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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6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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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四川省资阳市 电信
朱丽叶朋友好,没能及时看到并回复你的问题,很抱歉,今后我们多注意!因为工作比较繁忙,以后如果有什么问题需要咨询,也可以在发帖的时候顺便来个短信提醒一下,好及时回复,也可以直接给本人来电话,13208157816,本人签名栏也有。
就你说的情况,个人认为,这是你所在楼栋单元住户的共同危险行为所致的损害,应由该单元污水堵点以上的住户共同承担责任,包括管道的疏通费用,也包括你家中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至于物管企业,负有对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职责,是否尽责,暂不好说,但对这种情况,也应该积极作为,帮助业主协调解决问题;业主委员会也可以予以调解。
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定,这种人为因素所导致的损害,不属于其使用范围,也应该不属于房屋建筑质量保修范围。
以上意见,供参考,也希望此事能够尽快顺利解决,祝好。
相关规定: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四)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事项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侵权责任法》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
(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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