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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7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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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四川省资阳市 电信
楼主所提的问题,确实比较纠结,但在现实生活中又比较常见,如何处理,还看个人意愿。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婚姻法》还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有。
从楼主所说情况来看,楼主在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用的是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性质也不会发生变化;但由于办证是在婚后,房屋登记机关为了登记需要,会要求提供相应的婚姻状况证明,至于这一材料是否必要,我们在此不予讨论,但从实践来看,如果不提供,还确实不得行。在这个时候,楼主就要考虑清楚了,依登记时的情况,楼主为已婚,房屋登记机关原则上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把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如果要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登记机关就要求另一方出具放弃房屋所有权的弃权声明,而这一声明是否会影响夫妻感情,就不是该机关会考虑的问题了。
所以,就我个人的看法,楼主如果不愿意把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要嘛就说清楚让另一方出具弃权声明,要嘛就去婚姻登记机关试试看能否开具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为单身的证明,但是否奏效,还真的不好说。
另外,按照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因为是按揭购房,即或登记在一方名下,最后在离婚时房屋的归属也还是具有不确定性的,如果协商不好,原则上法院会判决给登记的所有权人一方,但也会考虑给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这些,都需要充分考虑。
以上意见,供参考。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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