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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求证:物业公司是否没资格收取小区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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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7 03: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省资阳市 电信
求证下面这篇网络文章观点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的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物业公司凭什么收停车费?
  关于收取停车费,基本就是只有两种性质:一为土地使用费;一为保管费用;
  A、土地使用费: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以及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包括小区的道路位置都属于全体业主,作为物业公司,你不具有所有权,说白了,根本就不是你的东西,你凭什么收取使用费?
  B、保管费:保管费的2个原则,一是自愿 、二是签署委托保管合同。请问物业,你凭什么强迫业务委托你保管。即使让你委托保管车辆,你要承担那些责任和业务,这个是需要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的。若车子在小区发生刮擦、划痕,你作为收费方,承担什么责任?提供哪些赔偿?

  二、物业公司收停车费的主体有合法性吗?
  物业公司是全体业主雇佣的小区服务单位,哪个部门或个人赋予你向不属于你的用地收取停车费?
  A、请出示对本小区由公安机关审批的“停车场许可证”;
  B、请出示你们的收费许可证:按照物业管理办法要求,你们必须出示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的许可和相关批文;
  C、本小区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收取的停车费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请你们出示小区公共收益分配方案(需经全体业主同意)。

  三、利用小区内部公共用地规划停车位,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小区竣工交付使用社会评审报告及业主投票意见等手续。物业公司你能向业主出示国家有关部门对该小区车位的审批规划等手续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小区公用场所属于所有业主的共有财产,并非物业公司所有,未经审批物业公司更无收取停车费的权利,强行收费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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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7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省资阳市 电信
有道理,就是看执行得下去不
大道至简,阳光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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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7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省资阳市 电信
支持,现在河东花园的物业收取停车费不说还在原有基础上翻倍强制收取,是那个给的权力,是政府吗?而且听说还是物价部分批准了的!{:soso_e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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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7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省资阳市 电信
这个以前好像也有人翻出来的,物业公司原则上来说是没有收取这个费用的权利的。但是,不收,就不管,放心吗?
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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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7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省资阳市 (安岳县)电信
答楼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划定停车位并收取费用,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具体情况不一而足,需要具体分析。总的来说,对小区道路绿地等共有部分用于经营应出于小区公共利益,并与原业主即建设单位或房屋交付后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协商一致,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划定车位、设置广告等方式进行经营的,其获得的收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并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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