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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嗜血的"高利贷"!专家解读:高利息并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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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7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省眉山市 电信
最高检:已派员调查于欢故意伤害案


 案发现场。图片来源:南方周末

近日,发生在山东聊城的"刺杀辱母者案",引起社会和舆论的广泛关注。人们讨论的焦点问题是,于欢刺死辱母者,是正当防卫或正当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以及法律是否给予伦理足够的尊重。目前,双方均已上诉,进入二审阶段,几级司法机关也分别介入调查,相信法律自有公断。然而,大家不要忽略了,民间高利贷,才是引发悲剧的始作俑者。>>起底辱母案借钱方:涉多起民间借贷案 10余人被抓

民间借贷违法吗?

目前,我国对高利贷有不同的定义。通常我们所说的高利贷,是指贷款利率高出央行同期基准利率四倍的贷款。

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如果违约,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金融传销、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和惩治。

对于高利贷,我国规定,对于所发生的贷款资金,贷款利率如果高出央行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将不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如果是未高出的部分,还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值得注意的是,按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无论利息多高,借贷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债务人要及时偿还借款的本金。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民间借贷保护范围进行了界定,《规定》称,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综合以上信息,我们可以得出本金受保护,但是“高”于一定范围的贷款利息不受法律保护的结论。

高利贷攫取“超额”收益有何猫腻?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高利贷公司会通过数字游戏隐藏真实利息,或者实行“砍头息”。

很多时候我们听到的“一毛的月息”,会一头雾水。实际上高利贷的资金价格都是指1元钱一个月的月息,6分相当于年利率72%,1毛的年利率则接近120%,比5.31%左右的银行借贷(年)利率至少高出14倍。

根据帮主搜集的资料显示,高利贷放贷人会跟借款人签订“假”合同,他们会把高利贷的利息写成本金或者一次性扣除半年利息之类。

这种方式业内称为“砍头息”。举个例子,如果帮主借款100万,月息6分,那么当月实际到手的钱只有94万,6万被作为利息扣除,如果一次性扣除半年利息则更加“恐怖”,实际到手资金只有64万。

此外,据业内人士介绍,高利贷公司在放贷时会提5%的“坏账风险金”,这也构成了高利贷公司的收入。

此外,高利贷计算时间方面也大有不同,分日息、周息、月息等等,比如在赌场附近借贷的通常都是10%的“隔夜息”。初借钱的时候,借款人一般就含混地说一个周息10%或是20%,自己对个利率也没什么概念,但换算成金额,借1000元,一周还100元的利息,觉得还可以接受,并不算特别多,也会去借。其实算起来非常简单,周息10%,月息大概为40%,而年利率则会高达40%*12=480%

最为重要的一点,也是放高利贷常用的手段,就是故意拖延借款人的还款时间,到还钱的时候,如果债主能还上,绝不会让债主这么痛快的还钱的,要么关机,要么消失几天。

为什么?因为在借贷合同中,很多会写入每天30%的违约金,这个数额“翻滚”起来,5天就已经能翻到3倍了。而据网友透露,高利贷行业有句名言:先扒皮,在抽筋,最后在榨干骨髓。

高利贷公司如何收债?

在高回报面前,确保还款就成了高利贷公司的重要任务。有高利贷人士戏称“催收”是公司的核心部门。

对方走到哪,跟到哪;卷张席子到对方家里打地铺;去对方家里和办公室里泼油漆;只要不开门就一直敲门喊着还钱等等。

而在一个论坛上,帮主发现,有曾经经历过高利贷催债的网友称,对方会派黑社会人员强行扣押财物;侮辱性的短信更是直接群发给亲朋好友,甚至还有黑社会人员会“友好”的去接送自家上学的小孩。

不仅如此,在利益的驱动下,艾滋病人成为催收的“王牌人士”。早先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有艾滋病催收团队号称,没有讨不回来的债,忙的一年都没有休息。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因公司资金困难,向吴学占借款135万元,口头约定是月利息10%。后苏银霞无法还清所有欠款,吴学占率众上门催债,从而导致悲剧发生。

该如何直面暗流汹涌甚至走上台面的高利贷?

其一,能不借高利贷就不借。就像吸毒,一旦染上毒瘾就万劫不复,借高利贷也是如此,一旦“上钩”便再难全身而退,所谓的高利贷猛于虎,绝非虚言。

其二,一旦不得不借高利贷,应防范其中的陷阱。以套路贷为例,放贷人套路满满,设置的陷阱让人防不胜防。如果借贷人不能跳出每一个陷阱,则危矣。

其三,执法机关应该依法打击涉嫌违法犯罪的放贷者。前不久,上海市公安部门曾出动两百余警力,在上海市多个区县同步开展针对高利贷的集中打击收网行动,成效显著。>>"辱母伤人案"揭地下金融链:月息一分收十分放

三年间高利贷引发多起命案

事实上,由民间借贷引发的悲剧,在各地时有发生。

据第一财经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4~2016年,该网收录与高利贷相关的刑事判决共411例,所涉罪名涵盖了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等多个罪名。开设赌场罪及非法拘禁罪成为由高利贷引发的数量最大的两个罪名。其中,开设赌场罪98例(2014年41例、2015年24例、2016年33例),非法拘禁罪108例(2014年43例、2015年24例、2016年41例)。

非法拘禁罪成为高利贷引发的数量最大的罪名。前述判决书所披露的这一罪名,涉案事实均为,高利贷放贷人为追讨债务,对借债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并伴随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有的暴力行为导致了轻伤,还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对于这些事实的刑事判决多提及,由于未造成严重后果,量刑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

开设赌场罪所涉及案件事实中均提出到,被告人单独或伙同其他人员开设赌场或赌局,借机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此类案件表现为以开设赌场为办法,从赌局中抽头及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为获利手段。相关案件所涉及的金额多在数万元左右,最终判处的刑期也较轻,多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

除了前述两个罪名,内蒙古土默特右旗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也披露了官员放高利贷的一些情况。该案为建筑商石某某行贿当地官员李某某近百万元,被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判决书证实,李某某在任职期间,曾经对外放高利贷。但这份判决书未提及李某某的具体职务及放高利贷的金额,仅称此人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高利贷引发的极端案件也有出现,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判决书显示,2014~2016年,全国各地法院作出的高利贷引发的命案判决共4例,4起案件造成4人死亡,案发时间为2012年至2015年。这4起案件中,3起系追讨高利贷过程中,欠债人对放贷人实施致命暴力行为,1起为暴力行为的诱因中包含部分高利贷因素。4起案件所涉罪名包括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

上述3起案件分别为云南陆良王小荣放火案、江苏南京陈伟故意伤害案、湖南衡阳刘平故意杀人案。放贷人追讨高利贷,引发借款人以暴力来应对,是这3起案件的共同性情节。

陈伟案、刘平案所涉及的高利贷为打牌、赌博过程中产生,金额尽在数万元,但放贷人收取的月息均高过了本金。王小荣案判决书未提及高利贷如何产生。而这三人在被追债过程中,均遭到了放贷人的语言威胁或暴力殴打,成为其最终行凶的诱因。

判决书记载,王小荣案系放贷人组织人员来他的家里逼债,并多次进行语言威胁。2012年12月3日,徐某等人来王小荣家中追债时,王小荣对此不满,用家中的汽油泼向徐某并用打火机点燃,导致徐某因大面积烧伤死亡。

刘平案为放贷人刘某多次向刘平追讨高利贷,2015年8月6日,刘某和李某碰到刘平,先对其进行殴打,随后将刘平带到一处宾馆,采用罚跪、殴打等方式逼迫刘平还钱。两人在用车拉着刘平前往刘平的一个朋友处借钱时,刘平用刀先后刺向刘某和李某,导致李某伤重身亡。

陈伟案则为陶某等人向陈伟多次追讨高利贷,并多次对陈伟进行殴打,还逼迫其吸毒。2015年3月2日,陶某再次带人追债,并使用电棍电击、用板凳砸陈伟,陈伟掏出匕首一阵乱刺,陶某被刺中,因伤重而身亡。

这三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不尽相同,王小荣、刘平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陈伟则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三人及其辩护人都以不同的表达方式提出,被害方对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王小荣案、刘平案中,法院均未采纳这一辩护意见。而陈伟案中,陈伟和辩护人提到,陈伟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或过失致人死亡,并非故意伤害。法院审理后认为,陈伟的行为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另据全国工商联调查,90%的小企业和95%的微小企业,没有与正规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其融资多依靠民间借贷市场。民间借贷是新生事物,在其成长过程中,难免会遭遇各类不利因素,其经营行为也远远比不上银行规范;特别是,一些不法之徒,趁机"浑水摸鱼",让老百姓的血汗钱,成为他们恣意挥霍的资本。在成千上万的民间借贷交易活动中,势必会滋生出成千上万的矛盾和纠纷,如果不及时进行规范,化解这多于牛毛的矛盾和纠纷,将会危及地方的社会稳定。

专家观点不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多高利息的高利贷都不犯罪

洪道德资料图

那么,法律对高利贷行为是如何规范的呢?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年利率24%的利息法院一定会支持,24%至36%的利息相对支持,36%以上的利息不支持。”中国著名刑事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接受北京时间记者采访时表示,放年利率超过36%的高利贷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亦不是犯罪行为。

洪道德称,我国《刑法》只规定了高利转贷罪,即如果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则构成犯罪,司法机关一旦发现会提起公诉。

“如果借贷双方是自愿的,那么放贷人放多高的高利贷都不构成刑事犯罪,只是不受法律保护。”洪道德还表示,如果借贷人是被逼迫借贷,则属于强买强卖,涉嫌违法;如果放贷人采取侵犯人身权利、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等行为,那就属于扰乱社会秩序。”

近年来,关于高利贷是否应当入刑,理论和司法界一直存在争议。赞成入刑者认为,民间高利贷诱发了严重社会治安问题,应当予以打击。可以适用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对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定罪。

反对入刑者则认为,不能将民间高利贷派生的犯罪作为高利贷纳入刑事规范的理由。在市场经济下,高利贷是私有财产的一种交易。利率也是商品,其价格也是由市场需求决定的,因此很难说多高的利率就算高利贷。在银行存款利率低,商机有限、投资风险大的情况下,发放高利贷可以让社会闲散资金进入流通领域,满足了市场对资金的需求。

对此,洪道德表示,他不赞成将高利贷入刑。

律师陈飞:建议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制约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陈飞律师接受北京时间记者采访时则表示,近年来,尤其是2008年后,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银行贷款缩紧,民间借贷呈愈演愈烈之势。尽管高利贷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由于交易双方地位不等、信息不对称,加之普遍存在暴力收债的方式,极易滋生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规制高利贷行为,防止个人得益却把风险转嫁给社会,已成为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陈飞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高利贷行为的法律后果仅仅是超出的利息部分不予保护,但并没有规定对高利贷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陈飞认为,应制定一个专门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或者可以考虑先从行政法规的层面对民间借贷进行必要的制约。比如,可以对借贷主体加以限制,规定有犯罪前科或黑社会背景的不适格的主体不得进入民间借贷市场。

陈飞介绍,各国政府对高利贷都不会听之任之。比如,在美国的一些州,如果年利率高于标准利率的17%就会受到制裁,而在我国香港地区,年利率高于标准利率的48%将受到行政处罚,如果高于60%就可能被判刑。

(北京时间综合一财网、北京时间独家原创、新京报消息)

来源: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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