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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女子借出25万 起诉欠债人因超诉讼时效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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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5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电信
          自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后,关于诉讼时效由原来的“2年”变为“3年”的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去年11月,四川德阳旌阳区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双方就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进行了激辩。最终经审理,法院认为该案应遵照《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判决,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年前出借25万元 《民法总则》实施后提起诉讼  2014年7月4日,原告梁某借给被告刘某25万元,但针对这一笔借款,双方却拿出了两份不同的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至2014年8月3日),另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近6个月。原告表示,借款期满后,她多次向被告催要钱款未果,直到2017年10月12日,梁某将刘某及其妻子作为共同债务人告上法庭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时效已过,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当庭反驳道,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已将普通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由2年变更为3年,本案起诉并未超过3年诉讼时效。  而对于签订两份借款合同,被告持不同意见,但承认了曾经与原告口头约定延期偿还借款的事实。 判决  旧法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早于《民法总则》实施之日 按2年诉讼时效判定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应遵照《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已经届满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则直接适用《民法总则》,为3年 。 而本案,原告主张借款的诉讼时效无论从2014年8月4日还是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原告2017年10月12日提起诉讼均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总则》第195条,如果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那么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对于本案是否适用此情形,本案承办法官霍红表示,原告虽然称其曾多次催要钱款,但并未就此部分事实进行举证,进而不能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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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5 13: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过时,但依椐在应公平判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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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5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欠债必须还,不应该有时限,日本早迟都要还的
大道至简,阳光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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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5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省成都市 广电网
意思是超过2年不起诉就可以不还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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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6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十二 发表于 2018-1-5 21:22
意思是超过2年不起诉就可以不还了吗,

意思是,从侵权知道或应当知道时、算起,三年时间内不起诉,过了时效,法院是不会受理的!除非有证据证明,一直在追讨对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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