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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拒付离婚补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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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电信
    陈某与樊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两人同时签了《离婚协议书》,约定樊某向自己支付补偿金和帮助款6万元。然而,在两人离婚后,双方约定付款的期限已经过了,樊某却拒绝向其支付。
  对此,樊某辩称,其和陈某结婚后,因为家庭支出并不是陈某一人负责,故不能向其支付补偿金;对于陈某称的帮助款,属于赠与,但其现在决定撤销赠与,且该离婚协议书是在陈某欺诈和胁迫自己的情形下签订的,故不予支付赔偿金和帮助款。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和樊某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樊某虽主张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但并没有提交相应证据。另外,即便两人约定的给付补偿款和帮助款在形式上符合一般赠与情形,但此并非单独的赠与合同,而是和其人身关系、子女抚养等内容有关联,故不能任意撤销。法院判决支持了陈某的全部诉求。

律师提醒:
  对于夫妻双方在民政局离婚时备案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一方对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事宜反悔,则应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撤销。


  法院受理并审查后,没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应依法驳回当事人诉求。换言之,在没有欺诈、胁迫情形下订立的该种协议,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权益有了充分的考虑和权衡的商定结果,即便某些协议内容在外人看来明显不符合常理,如约定的补偿数额或违约金过高等,但因协议内容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彼此不能任意分割,也不能任意撤销。


  法院建议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务必慎重考虑,切莫为了尽快离婚信口开河,离婚后又借故反悔。该行为不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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