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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房产赠儿子,女儿竟以放弃继承为由拒绝赡养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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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1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电信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刘晓丽 杨俊逸)
   子女由父母养育成人,应报答父母养育之恩,在父母年迈后照顾、赡养父母。现实中存在一种现象,老人未将家产平均赠与给各子女,而是将大部分财产赠予给子女中的其中一人,其余子女往往以此为由,拒绝赡养老人。
   那么,从法律上而言,子女能否以父母偏心、家产分配不公等为由,少负或不负赡养义务?今天的案例为您解析相关法律问题。

   母亲起诉女儿要赡养费遭拒
   刘女士育有四名亲生子女,在入住老年公寓前将唯一的房产赠与儿子,其儿子表示会独自赡养母亲刘女士。刘女士体弱多病,因年龄增长身体机能衰退严重以致基本生活不能自理,而且其丈夫早已过世,刘女士没有再婚。现因儿子下落不明,导致刘女士无力支付老年公寓、自身医疗费用,故刘女士于2017年8月起诉其中两名女儿,要求支付赡养费。
   两女儿称,刘女士将自身房产赠与兄长时,兄长曾承诺负责刘女士生活,且由于兄长分得绝大部分财产,应由其承担更多赡养责任。因此,两女儿拒绝支付赡养费并认为其应不负或少负赡养义务。

   法院认定女儿仍有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老年人的子女,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本案刘女士在老年失去丈夫后,依法应当由其四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刘女士入住老年公寓及就医产生的费用,四名子女均有义务负担。刘女士作为权利人,在本案中只是对两女儿主张金钱给付,此乃其对权利之处分行为,自无不当,但具体赡养费用应由四名子女均等负担。
   经计算,考虑到刘女士每月老年公寓的花费以及刘女士作为肢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日常确需一定的杂费支出,法院判决两女儿向其每月支付1000多元的赡养费。

   法官说法
   不能以放弃继承为由拒绝赡养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从古到今“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并不涉及财产分割的问题,一些子女以财产分配不公,父母偏心等为由,借此不赡养父母的行为是有违法律规定的。原则上,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是相同的,每一个子女都要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在本案中,刘女士无力支付老年公寓及自身医疗费用,正常生活陷入困境,而女儿以财产分配不公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无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刘女士要求两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法院予以支持。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享有充分自主分配权,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但在分配财产时应充分与子女沟通,维护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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