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诊所承担七成责任 出院后,赵红梅将这家中医诊所告上法庭,并索赔医疗费74890.82元。庭审中,周某出示了门诊日志,但由于诊所未能出示病历资料,导致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简阳法院认为,诊所未能将可能存在的病情及后果及时告知赵红梅,耽误赵红梅最佳及有效的治疗时间,最终导致赵红梅右臂截肢,诊所具有相应的诊疗过错,该过错与赵红梅右上臂截肢的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同时,一审的判决书指出,具有外伤的严重糖尿病患者如治疗不慎或不及时,易引发组织坏死等并发症,中医诊所仅治疗简单的疾病,基于诊所的医疗条件限制,无法开展复杂疾病的诊疗工作,诊所应建议患者到上级医院治疗。此外,该诊所的门诊日志中“建议到上级医院,本人不愿意”为事后补写,因为字体明显小于前面的字体大小,视为篡改病历的行为。 法院也认为,赵红梅自身对此事也有一定责任,对此亦具有相应的过错,诊所可以相应减轻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最终确定诊所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赵红梅自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据此判决诊所赔偿赵红梅医疗费31944.35元。 判决下达后,诊所认为门诊日志并非病历资料的范畴,仅是医生对自己工作的日记性记载,即便是补记也不应视为篡改,不应视为诊所的过错,于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门诊日志确实不属于病历资料的范畴,但诊所未书写病历资料导致无法真实的反映诊疗行为的事实客观存在,而且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诊所应当书写门诊病历记录,但医生并未书写门诊病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患者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医疗机构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二审法院判定诊所具有过错。2018年3月30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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