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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离婚前转移财产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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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30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电信
(一)基本案情
    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2015年1月,雷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宋某某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一审庭审中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账户余额为262.37元。二审审理期间,应宋某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雷某某上述银行账户,显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将该账户内的19.5万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雷某某与宋某某离婚;雷某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归雷某某所有。宣判后,宋某某提出上诉,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某名下存款分割等请求。二审法院认为雷某某银行账户存款,应归双方共同所有,雷某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二审法院判决:改判雷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某所有,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宋某某12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为典型的离婚纠纷。诉讼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雷某某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应如何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故判决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少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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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3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IP:浙江省 华数宽带
一审这么乱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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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5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IP:新疆喀什地区 电信
一审的法官真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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