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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中途被更换私人教练 法院判决健身房退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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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2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省成都市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
一、简要案情
    原告张某在被告某健身房办理了一张健身房会员卡。健身过程中,张某支付8000元报名参加为期6个月的瑜伽私人培训课程,由教练王某一对一教学。双方未签订合同,被告公司未出具相关收据发票。后来私教王某离职,健身公司聘请了新的瑜伽教练。由此张某不愿继续瑜伽私教课程,要求健身房退还剩余学费。双方协商未果,故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健身房退还剩余学费6000余元,并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损失。
    被告健身公司辩称,该公司已将健身房交给他人经营,后更换了经营者和教练,原告可以继续正常上课。原告没有提交相关票据,只有刷卡记录,不能证明是其学瑜伽的学费。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公司作为健身房的经营管理者,对其主张原告在其公司刷卡消费支出的项目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对原告已经上课的课时进行举证。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证明不利的后果。同时,健身私教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在双方没有相关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原告以健身房更换私教为由要求退还学费,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健身公司退还原告学费6000余元,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律师建议
    律师特别提醒消费者进行消费时,应注意向商家索要相关票据,如今很多交易可通过POS机刷卡、移动扫码支付进行,这种情况下收款人很可能与服务提供者不一致,如果不索要相关票据,就难以证明费用项目,给后续维权带来麻烦。此外,消费者还应注意留存书面证据,尽量不要以口头承诺作为协议方式,应落实到书面合同,并仔细阅读合同内容,避免因未注意到格式条款而引发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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