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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王某、刘某因不履行监护责任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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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3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一、基本案情
   王某(化名)婚外与刘某(化名)交往并怀孕。王某于2015年5月在医院分娩出一名女婴丹丹(化名),两日后,王某将丹丹遗弃在德阳市区某商场旁边的巷子内。后过路群众发现丹丹并报警,民警将丹丹送交到社会福利院。后社会福利院与一对中年夫妇签订助养协议,丹丹一直由该夫妇协助抚养至今。2015年7月,王某因入户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对遗弃事实供认不讳,刑满释放后仍拒绝履行抚养义务。2015年7月,刘某知道丹丹的存在后,拒不履行监护职责。2017年6月,王某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遗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8月,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向丹丹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调查询问,丹丹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明确拒绝履行监护职责。

   因无人对丹丹履行监护职责,民政局于2017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1.撤销被申请人王某、刘某的监护人资格;2.指定申请人民政局为丹丹的监护人。检察院派员到庭支持起诉。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王某、刘某表示愿意放弃丹丹的监护权,也同意区民政局作为丹丹的监护人。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刘某作为丹丹的父母,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王某在丹丹出生两日后就将其遗弃,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同时,刘某在知道丹丹的存在后拒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处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危险,亦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鉴于王某、刘某的监护人资格应被撤销,丹丹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又拒绝履行监护职责,且区民政局申请指定其为丹丹的监护人,遂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请人王某、刘某为丹丹的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申请人民政局为丹丹的监护人。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由民政部门申请、检察院支持起诉、撤销亲生父母监护人资格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本案从审判程序和裁判思路上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且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与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关工委等部门建立了协调联动机制,优质高效办结案件,贯彻了人民法院推进家事审判改革落实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工作要求,为类案的处理提供了样本和范本,引导全社会共同关爱保护未成年人,践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合力实现中国梦。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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