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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广元一对情侣相约自杀 男方反悔被判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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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尉

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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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4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近日“广元一对情侣相约自杀,男方反悔被判故意杀人”一案迎来二审判决。2018年8月9日晚,被告人李国成与其女友即被害人高某蝶因感情纠纷相约一同外出自杀,之后,女方跳河身亡,李国成离开。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确定被告人李国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13896.00元的判决,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案情回顾:双方约定自杀 男方反悔离开

  2018年8月9日晚,被告人李国成与其女友即被害高某蝶因感情纠纷,高某蝶租住房内发生争吵和抓扯后,二人赌气并称精神压力太大,由李国成提出一同去死。

  当晚23时许李国成驾驶一辆牌照号川H×××××7”的面包车,和高某蝶从广元利州区宝轮镇兴隆街李国成经营的店子处朝宝轮镇澳援大道西段新1**国道桥行驶。期间,两人在车上再次发生争吵和抓扯。

  判决文书显示,当车辆行驶至宝兴大厦附近清江河大桥西侧时,高某蝶提出下车。随后,车辆停在了清江河大桥上。下车后,李国成以水浅无法跳河为由返回车上,继续向前行驶了几十米后再步行折回。当快要靠近被害人高某蝶时,高某蝶自己跳入河中。之后,李国成未实施报警等任何救助行为,驾车离开。

  8月13日,在高某蝶家人的逼迫下,李国成才告只其已于8月10日跳河自杀。当日13时35分高某蝶尸体在宝轮镇清江河被广元市消防支队宝轮中队打捞上岸。经法医鉴定,被害高某蝶的死因系溺水死亡。

  2019年7月2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国成与被害高某蝶相约自杀,在到达案发地后,非但不劝阻,还进行言语刺激。在被害人跳桥后,李国成未采取任何救助行为便离开案发现场,放任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其罪过形式表现为间接故意,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时,由于被害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跳河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仍执意为之,故其对死亡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可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自愿补偿,均可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国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二、令被告人李国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13896.00元;被告人自愿补偿费用86104.00元该院准予。三、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蝶母亲、长子、次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新判决:维持原判 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理由

  在一审宣判后,原告人高某蝶母亲、长子、次子因一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李国成量刑畸轻、补偿不足以弥补受害人家属的未来正常开支等上诉理由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近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国成与本案被害人高某蝶原系恋人关系,二人在发生争吵后相约自杀,在被害人自杀过程中,原审被告人李国成未劝阻被害人放弃自杀,在被害人跳桥后李国成未采取任何救助行为,致被害人高某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审被告人李国成依法应赔偿由此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决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 樊亮律师 15388657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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