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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拒不接受防疫检查,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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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8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新冠肺炎来势汹汹,考虑到此次疫情的严重性,全国各地均已启动一级响应以配合中央进行疫情防治工作。2月10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指出,个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服从所在乡镇、街道、居住小区和公共场所疫情防控责任单位的管理要求,依法接受涉及疫情的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为落实社区网格化管理,村(居)民委员会通常在交通要道设立防疫卡点检查站,强行冲卡人员则将面临法律的惩处。
    一、案件经过
2月9日上午,杨某某驾车到华蓥市阳和镇龙山寨村唐某某家省亲,经过龙山寨村余家堰防疫卡点时受阻。唐某某不听卡点政府工作人员和村社干部劝告,多次强行掀开卡点栏杆让其车辆通行,并将工作人员录像固定证据的手机打落在地,致手机受损。
    二、律师说法
    问题一:个人是否必须执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疫情的决定和命令,接受防疫卡点检查站的检查?
律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之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因此,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关于疫情的决定和命令,个人应当遵照执行,自行接受防疫卡点检查站的检查。
    问题二:在疫情期间,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职务的,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律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阻碍防疫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三、处理结果
    唐某某被华蓥市公安局高兴派出所传唤回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在审讯室,唐某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华蓥警方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
    上述个人拒不接受疫情检查而被依法惩处的案例告诉我们,疫情防控关乎着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只有大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才能让这场艰难的防疫攻坚战尽早结束。与此同时,对疫情期间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政府也将坚决依法从快从严查处,以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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