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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无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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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2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导言:建筑工程一直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各种乱象,加之建筑工程涉案标的巨大,技术要求、法律要求繁杂,是民商事案件纠纷高发领域。法律、行政法规等对建筑工程承包、施工等都做了硬性规定,灵活运用,才能避免损失,争取最大合法利益。
    案情简介:2009年5月至2009年10月期间,户某承包达州二建商贸大道跨线立交桥工程第二标段项目工程,其中机械作业含挖土部份分包给王某,双方对工程进行了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合同。王某遂进场施工,自2010年3月10日起,王某以收到达州二建商贸大道项目部机械费的名义,先后向户某出具4张收条,要求将该款转入其在招商银行的个人帐户内,总计为350000元,其在2010年5月22日的收条中载明:“今收到商贸大道项目部机械费100000元,商贸大道机械费已全部结清”。随后,王某向户某要求支付工程款无果,王某遂起诉。之前王某曾起诉户某建筑工程纠纷案(已撤诉)的起诉状中,其自称户某于2010年5月22日曾确认民工工资为819383元,而王某借支520000元。对此户某称其从达州二建承包涉案工程后,将其中与泥土有关的工程分包给王某,在工程完后进行了结算,户某与业主方结算中涉及泥土的就是720000元左右,但这个费用包括15%的税收和管理费用及成本,双方结算后,就是王某注明已结清的520000元,并提供银行转帐记录,含7笔转帐,总计350000元,其余款项用现金支付,其中摘要分别为“商贸大道机械费”或“土方款”,最后一笔2010年6月14日的转帐摘要为“商贸大道结清”。户某解释行业惯例机械费用就是人工费、土方费。
    法院认为户某作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施工方,将其承建的工程再次转包给实际施工人王某施工,双方之间所形成的工程转、分包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关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王某有权请求户某给付其实际施工的费用。但法院最后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依据司法解释,即使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合同无效,但实际施工人仍然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那为什么原告王某却败诉了呢?关键在于细节。参照合同支付价款,还是有很多前提条件的,比如要工程竣工,并且验收合格等。同时仍然需要适用证据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负有举证证明自己工程量、欠款金额等等举证责任。户某提供了王某以收到达州二建商贸大道项目部机械费的名义出具的收条,且在2010年5月22日的收条载明“商贸大道机械费已全部结清”,而王某无法提供其进行施工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所作工程量所以法院认为,户某与王某已就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并予以支付,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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