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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结婚彩礼该不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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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社科普及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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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5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王甲(男)与张乙(女)相识恋爱,2019年5月按照民间风俗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证。王甲称,双方从认识到举行婚礼共给付张乙聘金、彩礼、礼物等共计200000余元,双方共同生活不足两月,后双方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张乙一气之下回娘家居住,2020年2月生育一子。现王甲以双方未办理结婚证、共同生活时间短、怀疑张乙所生之子不为自己亲生子女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张乙返还聘金、彩礼钱。
图片1.png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王甲与张乙在订立婚约之时的聘金、彩礼钱是否应当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彩礼应返还的情形,即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否共同生活、不返还彩礼是否造成经济困难。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看,“未婚同居”对女性的身心、名誉等各方面均有影响。本案中,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缔结法定婚姻关系,但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得到亲朋好友周围群众的认可,并以夫妻名义 同居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通过亲子鉴定,张乙所生之子,确为王甲亲生。王甲与张乙具备婚姻生活的实质内容,不属于规定的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报据司法解释,另外两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分别是:
    1、未办理结婚登记,确未共同生活;
    2、不返还彩礼会造成给付彩礼方生活困难。
    法院判决
    驳回王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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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有问题,应该返还
大道至简,阳光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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