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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法释案] “转转”等平台购买二手电脑与描述不符,要求退款遭拒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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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7-13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蒲先生在“转转二手”平台看中了卖家张某发布的一台二手笔记本电脑,张某对该物品的描述为:2017年款MacBook pro15寸的苹果笔记本电脑,原装正品,保修期到2020年6月。双方经过一番交流后,蒲先生最终以6500元的价格购买了这台电脑。收货后,蒲先生发现该笔记本电脑竟是组装机,与石某发布的描述不相符,于是立即通过“转转二手”平台向其质问,但张某矢口否认,对蒲先生提出的退货退款要求,张某更是不予理会。心有不甘的蒲先生将该笔记本电脑拿至苹果官方店鉴定,经检测,该设备实际为2016年初或更早款型的15寸MacBook Pro。因张某始终拒绝协商,蒲先生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某返还价款6500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按价款的三倍赔偿损失19500元。
    图片1.png

        律师说法:
        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本案中,蒲先生通过“转转二手”平台向张某购买二手苹果笔记本电脑,两人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根据检测,证明张某交付的电脑并不符合约定标准,故张某的行为构成违约。
        2、蒲先生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符合“三倍赔偿”的标准?
    三倍赔偿,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这条规定,保护对象应为“消费者”,惩罚对象应为“经营者”。关于“经营者”的范畴,应当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本案中,蒲先生与张某进行交易的平台系针对个人闲置物品交易而设立的网络平台,在该平台上,用户多将手头已有的或闲置的物品再次出售,是一个二手物品流通的市场,但不应以此直接认定“闲鱼”平台的所有卖家均非经营者,而应根据卖家的实际交易情况作认定。结合张某在平台的历史交易记录、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平台披露的张某账号信息、买卖双方的聊天记录等内容,可判断出张某不具备明确的经营资质、经营许可,也未在平台发布过多条出售商品的信息,并以此获取收益。蒲先生通过平台向张某购买二手苹果笔记本电脑,系个人买家与个人卖家之间的一次闲置物品交易,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销售行为。因此,张某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范畴,蒲先生与张某之间也亦不构成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蒲先生主张三倍赔偿的诉请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判决:
        1、张某返还蒲先生价款6500元;
        2、驳回蒲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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