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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4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本贴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  提高公民维权意识  解决百姓生活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欢迎大家跟贴提出自己的问题。

        李英俊简介

        李英俊律师,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四川新闻网麻辣志愿律师,先后毕业于西南交通大学和四川大学,具有工科和法学两种专业背景,曾先后在多家企业担任设备、技术、生产、质量等部门负责人,熟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至今仍在浙江公信认证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兼任技术专家,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方面具有超越众多律师的独特优势。
  李英俊律师1997年起开始涉足法律服务行业,至今已有近十年的法律从业经验。该律师长期致力于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企业收购兼并、担保法、房地产法、劳动法、侵权法等民商法方面的研究,在婚姻家庭法等方面也具有较高的造诣,曾以四川省高分考取律师资格。该律师不仅法学理论功底深厚,而且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该律师能思善辩,工作责任心强,深受客户的好评和赞誉。
  李英俊律师先后担任了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代理了大量各类民商事案件,成功办理了多家企业的资产并购重组工作,并多次参与企业的其他重大法律事务活动,为企业出谋划策,帮客户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其积极的办案风格、专业执著的法律精神和以诚为本的待人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称誉。
  李英俊律师的执业理念是:诚信、敬业、务实、高效,以解决客户的实际困难作为追求的终极目标。
  李英俊律师认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就要求我们的企业不仅要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运作制度,而且要求企业各级管理人员都必须具备极强的法律意识。在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化发展过程中,企业经营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将会越来越大,为了回避这些风险,聘请专业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将是各类企业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
  李英俊律师愿与各类企业精诚合作,共创企业的美好明天。


         法典联盟国际法律顾问集团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成都蜀汉路346号法典律师大楼(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斜对面)
         手机:13980790988(二十四小时开通)   QQ:582599256
         传真:(028)87525465   
         邮编:610036
         邮箱:lawyerliyingjun@126.com
         个人网站:http://lawyerliyingjun.9ask.cn


[ 本帖最后由 李英俊律师 于 2007-9-14 13: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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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4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IP:云南省曲靖市 电信
好样的,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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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4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省资阳市简阳市 电信
支持支持~~
Tomorrow is another 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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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14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谢谢楼上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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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4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省资阳市简阳市 电信
英俊律师说了
有什么需要咨询的,尽可以到这来对他倾诉
如果这里解决不了,请到英俊律师事务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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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14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谢谢泥娃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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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5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恩,不错,支持一个~~
我家住在黄土高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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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李宇春........... 还是曾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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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17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

  从10月1日起,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时如果被欺诈,可获得开发商双倍赔偿;到医院看病时,医院再也不能限制患者在自己内部购药……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这部与全省8700万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规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肖萍介绍,与1992年曾修订的条例相比,此次修订通过的《消条》涉及到的消费范围更广,领域更加宽阔。《消条》不仅首次明确了“消费者”和“消费”的概念,并且新增了美容美发、电视网络购物、商品召回、洗染、摄影冲印、文化经营、水电气等公用企业等领域的消费规定,同时用较多的篇幅特别强调了在商品房消费、医疗消费、非公益性教育等新兴消费领域中对消费者保护内容。

     在《消条》征求意见时,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公众强烈呼吁的取消禁止自带酒水、取消开瓶费的规定,并没有写进《消条》中。省人大法制委对此的解释是,上位法和我省的《消条》都已赋予消费者在消费行为中的选择权。同时,餐饮业目前是一个已经高度市场化的行业,行业中的一些问题还是应该由市场竞争和行业自律的方式来解决。

     《消条》重点解读

  关键词1 双倍赔偿

     【条文】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下列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房地产经营者应当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隐瞒所售房屋、土地已经抵押的事实;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生效后,又将该已销售的商品房出卖的。

     【解读】这一条是针对商品房纠纷中常见的几种争议情况,制定了商品房经营者的相关行为规范,规定了经营者在有欺诈行为的情形下,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关键词2 排号费退还

     【条文】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

     【解读】虽然建设部门对商品房销售有不准收排号费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一规定很难落实,消费者利益难以受到保护。为了更加充分保护消费者利益,条例作出这一规定。

  关键词3 现时房价赔偿

     【条文】房地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经营者应当赔偿损失: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到期不能交付使用;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由于房地产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如期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消费者选择解除合同退房的,现时房价高于合同房价时,按现时房价计算;现时房价低于合同房价时,按合同房价计算。

     【解读】消费者要运用该条款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时,必须注意有一个前提条件是房产经营者有条款规定的过错,才能要求按时价或合同价赔偿。当然,这个“时价”应该由专门的评估机构来评估。

  关键词4 医疗消费

     【条文】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药品或者医疗用品;不得限制门诊患者或者其亲属持处方笺在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医药商店购买药品,但医疗用的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除外。

     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活动,因使用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或者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常规等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读】这样规定可以保障患者在就医过程中,不因弱势而受到强制或变相强制购买指定或与诊治护理无关的药品、医疗器械,或者接受不必要服务。

  关键词5 举证倒置

     【条文】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经营者无法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读】因消费者与经营者掌握的对该商品的相关知识、信息、技能严重不对等,并且没有理由要求消费者成为这些商品的专家,因此在某些消费争议发生时,可要求经营者举证证明自己的商品无瑕疵,行为无过错;如不能举证或举证不足,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关键词6 电视网络购物

     【条文】消费者通过邮购、电视电话销售、网络销售、上门推销等无店铺销售形式购买商品的,在取得商品七日内未开封的,可以无理由退货。

     【解读】邮购、电视电话或者网络购物是一种无店铺的新型消费方式,而无店铺销售商品7日内无理由退货是符合相关规定和国际惯例的。

  《消条》亮点点击

  11种消费欺诈行为双倍赔偿

  《条例》规定,凡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消费欺诈行为,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经营者承诺增加赔偿的金额高于一倍的,从其承诺。

     □销售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的;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或者将包装物计入商品量值的;

     □销售已使用过的商品或者经过维修的商品而未明示的;

     □销售“处理品”、“等外品”等商品而未予以明示的;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现场演示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诱导销售的;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伪造商品检验检疫证明销售商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诈行为。

  摄影冲印损坏物品十倍赔偿

     从事摄影、冲印服务的经营者,交付拍摄、冲印成品时,应当交付全部成品和资料,未经约定不得另收费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新拍摄、冲印。造成交付物品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退还全部费用,并按交付物品同种型号价格的十倍给予赔偿,有特别约定保价的,按特别约定赔偿。

  洗染损坏衣物按市价折价赔偿

     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应当事先与消费者约定服务内容和要求。洗染衣物未达到洗染约定要求的,经营者应当免费返工一次,仍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应当退还消费者所付费用。因洗染造成衣物损坏或者丢失的,经营者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消费者损失;无法修复或者丢失的,应当按市场价格折价赔偿。

  公用企业暂停服务应提前告知

     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公用网络、公交客运、高速公路、殡葬等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未事先告知消费者需付费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由经营者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名目要求消费者支付,不得中断、终止、减少其应当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计量作为结算依据的,应自备和使用计量器具。经营者不得擅自中断、中止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需要暂停服务的,应当提前以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

  (来源: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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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17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谢谢“不是成都人”的支持。

  
  省劳动厅: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昨日,我省劳动保障部门发出劳动用工警示:正处于单位试用期的毕业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时间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不能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先试用后录用属违法行为。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将有所调整: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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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7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市石桥铺地区 电信
安逸,现在有啥子不懂的就可以找李英俊律师了,我现在正地自学法律,请多多指教!
╰.ヤ.那些被允許任性的年代,叫做青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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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7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谢谢李律师,上面两贴对广大的消费者很有利,我们又学到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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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18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省成都市 联通
不谢哈!就是要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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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18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省成都市 联通
原帖由 妹妹 于 2007-9-17 08:58 发表
安逸,现在有啥子不懂的就可以找李英俊律师了,我现在正地自学法律,请多多指教!

没问题的,随时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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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8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省资阳市 电信
请问英俊律师:新劳动法是不是对劳动合同有了不同的解释?新劳动法什么时候实施?
日出东海落西山,愁也一天,喜也一天;遇事不钻牛角尖,人也舒坦,心也舒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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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8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市石桥铺地区 电信
李英俊律师:我想问一个关于财产继承的问题.
夫妻离婚之后,已成年的子女是否享有父母双方的继承权?如果判定子女跟父母任一方生活,另一方是单独的一个户口,他是否还享有另一方的继承权?我个人认为是如果生前有约定(遗书之类),应按约定来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就按法定程序处理,法定的已成年的子女都应享有父母双方的继承权.
但是如果约定的比如遗书之类,有背于子女的利益,比如,馈赠他人的话,子女的合法继承权不是得不到保障了呢?请李英俊律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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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19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省成都市 联通
原帖由 书剑 于 2007-9-18 15:43 发表
请问英俊律师:新劳动法是不是对劳动合同有了不同的解释?新劳动法什么时候实施?

新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从明年元旦开始实施,因为你问的问题比较笼统,更多的内容请参见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文可以点击下面的网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ae8fb601000cj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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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19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省成都市 联通
原帖由 妹妹 于 2007-9-18 20:20 发表
李英俊律师:我想问一个关于财产继承的问题.
夫妻离婚之后,已成年的子女是否享有父母双方的继承权?如果判定子女跟父母任一方生活,另一方是单独的一个户口,他是否还享有另一方的继承权?我个人认为是如果生前 ...

有遗嘱的按遗嘱处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处理,子女,配偶及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子女的继承权与其是否成年以及父母是否离婚无关,无论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均具有同等的继承权。

你所说子女跟父或母一方的并不影响其继承另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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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9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市石桥铺地区 电信
谢谢李律师的详细讲解!
但是如果约定的比如遗书之类,有背于子女的利益,比如,馈赠他人的话,子女的合法继承权不是得不到保障了呢?这个问题麻烦你再给我说哈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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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20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省成都市 联通
被继承人可以将自己的合法财产遗赠给任何人.不存在侵犯子女的继承权的问题.说一句白话就是说我的财产我想给谁就给谁,不给自己的子女也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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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0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市九龙坡区 电信
哦,明白了,谢谢李律师!
╰.ヤ.那些被允許任性的年代,叫做青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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