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 阳 市 物 价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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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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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价检[2007]12号
资阳市物价局 资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资阳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保障新建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省物价局川价函[2006]19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资阳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并请遵照执行。
附件:《资阳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资阳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推进价格诚信体制建设,提高商品房交易的透明度,促进公平交易,公平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保障房地产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及四川省物价局川价函[2006]198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资阳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资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和营销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各级物价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实施商品房销售价格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销售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
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并以此价格进行销售的行为。
一价清制度,是指商品房购买人仅向经营者支付购买该商品房时所标示的价格,就可依法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购房人收取标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一价清所含费用不包括购房人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向国家交纳的税费。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商品房建设成本、利润、税金、楼层和朝向差价等费用构成。
商品房建设成本由征地费用和土地出让金、前期工程费用、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公共设施配套费用、白蚁防治费、管理费、贷款利息以及其它费用构成。
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是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气、排污、通讯、有线电视、公共照明、园林绿化、环卫设施等费用。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按本规定标价或有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备 注:
1、房屋总价款包含水、电、气、有线电视等建设成本费用;
2、房屋总价款不包含购房人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向国家交纳的税费。
附件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