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宫
发表于 2010-1-29 21:34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提高法规审查工作质量,现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与拆迁补偿制定行政法规。据此,我们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适用范围。
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并对“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了界定。
(二)关于征收程序。
一是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论证,将有关事项予以公告,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并及时公布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
二是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三是房屋征收决定应当予以公告。
四是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五是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须事先进行民意征询,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三)关于征收补偿。
一是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二是货币补偿的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
三是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修改完善,报有关政府批准后公告;其中危旧房改造补偿方案在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四是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其中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五是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是政府应当为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提供适当房源,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为其提供保障性住房。
(四)关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由建设单位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报经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后,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建设单位、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2月12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wzs@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南华宫
发表于 2010-1-29 21:36
华西都市报上:不搞暴力拆迁 不得断水断电断气
2010-01-29
国务院法制办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今日正式征求民意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将于今日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今日国务院法制办将在其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四十一条,分别对适用范围、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关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与拆迁补偿制定行政法规。
据此,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月12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wzs@chinalaw.gov.cn
危旧房改造须九成以上被征收人同意
《征求意见稿》对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提出了特别的要求,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对于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征求意见稿也特别提出,此类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补偿协议三分之二以上人签字方生效
征求意见稿对政府征收房屋的补偿问题予以了专章规定。要求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并对征收补偿规定了六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是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二是货币补偿的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
三是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修改完善,报有关政府批准后公告;其中危旧房改造补偿方案在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四是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其中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五是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是政府应当为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提供适当房源,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为其提供保障性住房。
强制搬迁前应先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周转房
对于政府征收房屋过程中,最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强制拆迁”问题,征求意见稿予以了明确规定: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不得断水断电断气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并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征收意见稿特别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关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内容的规定,适用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的活动。
征收意见稿还强调,建设单位、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利益”包括七种类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七种“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方可征收房屋。“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七种情况: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程序要公开公正
《征求意见稿》注重征收程序的公开公正,要求对房屋征收广泛听取并公开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征求意见稿指出,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版稿件均据新华社
黄邪
发表于 2010-1-29 22:11
老南同志,请问东溪场镇的旧城改造,迁涉房屋范围是哪些?包括所谓一期二期三期规划,还有东溪大道是走哪些要拆迁房屋范围出境的?
爱简
发表于 2010-1-29 23:12
只可惜这个政策的出台还要等一段时间哦,东溪的拆迁走到了政策的的前面。
南华宫
发表于 2010-1-30 17:29
723# 黄邪
基本上东溪要全部推倒重来了。这都是听说的,未见规划。
原来拆迁是为扩318线,修建东溪干道,拆了300户左右,直到现在还房都没有动工,百姓叫苦不迭。
在这样的情况下,更大程度上的拆迁(据说达500多户)又要想开始了,打着开发发展的晃子,更是使出拆迁的速度,巴不得今天开会宣布,明
天就把百姓扫地出门。
南华宫
发表于 2010-1-30 19:51
那这些老百姓咋办,邮局那一排拆掉,啥时还房
心诚简阳人 发表于 2010-1-30 18:15 http://www.jy0832.com/images/common/back.gif
邮局那一排拆掉,是为了东溪干道,应该说是为了公共利益,是应该支持的。至于何时还房确实说不清,至少现在还没有动工哈。
邮局后面那一片拆掉,是原来的开发商为了自己利益鼓动的。
zhtz626
发表于 2010-1-31 09:07
明天会更好,呵呵
南华宫
发表于 2010-1-31 19:46
相信明天会更好,但今天咋过呢?
本地人
发表于 2010-2-1 19:23
:p1 (59))
南华宫
发表于 2010-2-1 21:06
(四)关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由建设单位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报经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后,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建设单位、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第四空间
发表于 2010-2-1 21:50
725# 南华宫 你们东溪的人是不是很矛盾,政府不拆迁改造就抱怨环境差,交通难,一开始该改造,就想在拆迁上争取最大利益!如东溪不改造,你的房子可能连河西一半的价都没人要!你也不愿住那里。
zq
发表于 2010-2-2 12:20
725# 南华宫你们东溪的人是不是很矛盾,政府不拆迁改造就抱怨环境差,交通难,一开始该改造,就想在拆迁上争取最大利益!如东溪不改造,你的房子可能连河西一半的价都没人要!你也不愿住那里。
第四空间 发表于 2010-2-1 21:50 http://www.jy0832.com/images/common/back.gif
话也不能这样说。商用和公益的性质都不一样,商用拆迁人家房子的都可以坦言利益最大化,为啥人家原住民不可以光明正大的要求利益最大化?保护自有利益和私有财产是很正常的举动。
南华宫
发表于 2010-2-2 17:56
734# 第四空间
你多到东溪来听听群众声音吧!!
政府去年为了改造东溪干道(哪属公共利益哈)拆迁了几百家,才修十来年的房子,占了道,也轰隆一声倒下了,他们做出了牺牲。
到此刻他们的还房还是水中月哈,尚未动工,不知何时能搬迁回去。如果换了是你,早就骂人了!!!!
本地人
发表于 2010-2-3 18:28
抱怨总是有的,但作业还是要交撒,照片~~~~~~
南华宫
发表于 2010-2-3 20:48
738# 本地人
现在是害怕动了唯一的住房哈,从江边搬到东溪外面去,给开发商腾地方,且什么时候能还房尚是未知数,因为国道拆迁还房都未动工哈。
东溪拆迁动员大会,头天下午拿到规划图通知,都没有我们这幢住户,过后又才说要拆,这都是开发商搞的鬼。
顺便说下,现在住的次新房,才10来年,没有占国道。如果要强拆,谁来维护私有财产的合法权利????
易美
发表于 2010-2-4 09:29
咦,不是说,对着佛像拍照不敬么??
楼主拍了这么多???
南华宫
发表于 2010-2-4 21:11
你是哪一幢,我是袁羊肉那一幢的,那一幢会拆吗?
心诚简阳人 发表于 2010-2-3 23:02 http://www.jy0832.com/images/common/back.gif
占了东溪干道修建的必须拆,包括派出所、医院哪一排。你家搬家没有??
破破
发表于 2010-2-4 23:10
唉、为什么不拆到我家来
本地人
发表于 2010-2-5 14:21
河边的公路通车没哦?
南华宫
发表于 2010-2-5 20:34
河边的公路通车没哦?
本地人 发表于 2010-2-5 14:21 http://www.jy0832.com/images/common/back.gif
还没有,春节前肯定要通车。有说腊月24日、有说腊月26日,具体时间不清楚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