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变更住房砖混为现浇,要求加钱,我有权拒绝吗?
在镇上买了套住房,签定合同时,房子还未动工。不久前开发商告知,合同上原写的砖混现改为现浇结构,要求每平米加100元。
请问,我有权利拒绝吗?
如果我接受这房子,并且我坚决不加价,能行吗?
如不行,他是否该退我购房款,在退我的购房款时,应该如何履行赔付责任?
[ 本帖最后由 兄弟 于 2009-8-27 08:53 编辑 ] 关注一下,等待解答。 我弱弱的认为他更改之前是不是应该沟通一下 原帖由 大爷 于 2009-8-27 09:43 发表 http://www.jy0832.com/images/common/back.gif
生命最重要哦,放弃“棺材板”是好事。
朋友,你这么说我就不爱听了。
萝卜青菜各有所爱,再说我怎么考虑的,你又不知道。 其实我也有考虑住房质量的问题。
这套房子我最多用10年,10年后我就会转手卖掉。
乡镇上买房,有不少人考虑的是总价的高低,是否舍得或者是否能承受。
我个人认为砖混的和现浇的从质量以及价格上衡量,砖混的更容易出手些。
而且这房子是我计划之外买的,本不打算投入太多。所以我不同意也是故意刁难于人。
再说了, 有合同在先,企能说改就改?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应该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哟 对因设计变更产生的费用变化,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请求法院裁决。 原帖由 徐怀谦 于 2009-8-27 17:30 发表 http://www.jy0832.com/images/common/back.gif
对因设计变更产生的费用变化,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请求法院裁决。
感谢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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