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里乡情 发表于 2009-9-22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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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某社社长,在国家征收土地时,以多填青苗数量的手段,骗取青苗赔偿费49950元,被检察院立案,立案后其家人以将全部款项退还。请问律师,对某社长该怎么判刑

四川 发表于 2009-9-22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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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晓得

杨庆 发表于 2009-9-22 16:12

本帖最后由 杨庆 于 2009-9-22 16:14 编辑

该社长涉嫌贪污罪,具体适用法律附后。退款只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其犯罪行为已经完成。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金色狂舞 发表于 2009-9-22 16:14

楼上的律师回答得翔实!

七里乡情 发表于 2009-9-23 10:15

杨律师回答很全面,另外,假设该社长,另将该社集体积累资金50000元同时据为己有,应该怎么判刑呢?

杨庆 发表于 2009-9-23 15:34

如果该社长同时实施了上面的犯罪行为,又另将该社集体积累资金50000元据为己有,应分别定罪,定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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