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 发表于 2009-9-27 15:14

请问"房屋认购协议"有效吗?

朋友原认购了一套房子,认购协议签定日期为2009.6.20,(实为2009.8月但没有证据证明为此日期),现(2009.9.15)开发商通知签定合同,付房款(协议要求乙方须于本协议签署后5日内,签署《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但朋友现在不想买此房。现在不是有后悔权吗?不知这份协议有法律效力。认购协议内容为:乙方在签定本协议当日,向甲方支付:**元正作为购房的认购定金;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以下约定:
1。乙方须按上述约定时间和付款方式,签署《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并支付房款,同时乙方已付定金在双方签署合同时自动转为购房款。若乙方逾期未办理,则本协议自动失效,甲方有权另行出售房屋,乙方交纳的认购定金不退还。
2。甲方保证在上述签署本协议有效期间内该房屋不得出售给他方,否则按乙方已支付认购定金双倍退还乙方定金,作为甲方对乙方的违约金。若乙方原因未按时签署《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本定购协议自动作废,甲方不保留该房号,并且不退还乙方已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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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对本房屋定购协议全部内容理解明确无误,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即时生效。

请问:该协议有效吗?购房定金是否可收回?谢谢

徐怀谦 发表于 2009-9-28 16:58

房屋认购协议只要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该按照协议履行。
从楼主协议来看,双方签订协议的日期是2009.6.20,但未能在协议约定的五天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所以,要求适用定金罚则就要考虑未能签约的原因,如果是因开发商原因造成,其当然无权要求买房者承担违约责任,对此,买房者要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
另外,本人认为,如果未能签约的原因是由于《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主要条款与认购协议的约定相去甚远,买房者当然是有权利拒绝接受的,开发商不能以此为由要求买房者承担违约责任。
此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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