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怀谦 发表于 2009-11-9 09:19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 拟实行城乡平等选举权

审议中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法律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确保应有适量基层代表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进一步强调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强调应有适量的基层代表。

增设“选举机构”专章规定

草案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cheng r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cheng r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镇代表总名额上限增加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相关规定,明确乡镇“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60名”。

禁止同时两地担任代表

    一个公民是否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地方的人大代表?对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增强候选人“透明度”

    明确“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

    草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秘密写票处有望被规定

    草案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老弱病残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 拟实行城乡平等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