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有你 发表于 2009-11-12 16:10

求助

本帖最后由 畅游川藏线 于 2009-11-12 16:12 编辑

徐律师你好,10年前左右,我姨妈全家搬到了攀枝花居住,平时也很少回家,五年前镇上搞经济发展,把以前分给我姨妈的林山(山坡地)占用了,规划成了一条街(现在的云龙新街),全是建的私人房。(注明:我姨妈一人的户口未转走,还是属于当地村委会的,简阳云龙镇庄元村)最近我姨妈回老家,看到林山被占用了,找村干部讨个说法,村干部已换了两三届,干部换届但是村里的档案没换啊。现任的村干部没有合理的解释,含糊其辞,说是上届领导班子的事,现在没办法解决。我姨妈就只能上镇上去找相关负责人,相互推委,至今也没有结果。不是为了赔偿,只想讨个合理的说法,怎么说分给老百姓的林山说没就没呢?
   请问徐律师,我姨妈该用怎样的办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徐怀谦 发表于 2009-11-15 23:24

川藏线,你好。关于你咨询的土地承包问题,我是这样看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村集体未经你姨妈同意收回承包地,侵害了你姨妈的承包经营权,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林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你姨妈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你姨妈可以据此要求村集体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就此纠纷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因为有你 发表于 2009-11-16 16:19

谢谢徐律师,因没有太多的时间在家,只能等以后再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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