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上一支烟 发表于 2009-12-1 15:46

咨询:退休教师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孀补助标准是多少?

如题。。

简约而不简单 发表于 2009-12-1 16:23

这个问题民政局应该知道吧!

蒙古包 发表于 2009-12-1 16:48

怕不属于民政局管哦,搞劳资的应该清楚!

剑啸西风 发表于 2009-12-1 17:17

你看看这个: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剑啸西风 发表于 2009-12-1 17:18

还有这个: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计发企业职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的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
   
    随着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深化,在计发企业职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的计算基数问题上,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川府发170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川劳人险034号)关于“生前工资”的计算口径的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完善。现对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的计算基数提出以下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 企业在职职工(包括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计算基数的生前工资,以上一年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工资额计算。
   
    二、 企业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的计算基数,以上月本人基本养老金或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发的数额,含定期调整的金额)确定。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3号文规定条件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享受的12个生活补贴费也一并作为计算基数。

猴子捞月 发表于 2010-9-28 14:17

新手   学习    来了   ,嘿嘿!!   大家继续!!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咨询:退休教师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孀补助标准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