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怀谦 发表于 2010-1-30 15:37

七种“公共利益” 需要 政府方可征收房屋

    新华网(记者崔清新、陈菲)29日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七种“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方可征收房屋。

    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并对“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了界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七种情况: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南华宫 发表于 2010-2-12 21:34

纳入公共利益中的: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这条应该明确什么是危房、什么是旧房,危房需要有关部门作出鉴定,这点好理解。但是旧房又咋明确呢?50年、30年、20年、10年盛至于更短时间的旧房,需要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以免地方基层、开发商钻政策空子。

南华宫 发表于 2010-2-12 21:43

《条例》第二章对房屋的征收程序做了明确规定,即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将有关事项予以公告,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经征求意见,无重大争议的,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同时规定了救济程序,即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这条很好,但是如果说地方没有这样的程序,咋办?非要老百姓与政府去对簿公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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