髯翁 发表于 2010-2-2 15:52

请问:律师询问笔录,能作证明吗?[已回复]

律师:你好!
我欲在成都起诉一资阳人,法院要求出具被告在成都居住的证明。因被告所住地没屋管,街道办事处、派出所也拒绝出证明。要告只能到资阳告,而我不愿跑资阳告。请问:按法律规定,律师对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的知情人或管理人的询问笔录(被告确实就住在成都),能不能作为被告在成都的证明?
                                                                                                            谢谢!
又及:被告在成都,没有办暂住证。

月之小丑 发表于 2010-2-2 16:42

律师询问笔录一般不能作为证据

恰恰 发表于 2010-2-2 17:08

这个比较玄

徐怀谦 发表于 2010-2-2 22:41

对民事诉讼来说,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双方的质询,以利于法庭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所以,律师对证人的询问笔录在一般情况下,只是证据线索,不能单独作证据使用。
对楼主所说的情形,实际上是要解决管辖的问题,一般情况,对合同纠纷,可在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起诉;对侵权纠纷,可在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起诉。被告离开原住所地的,应在其一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起诉。对其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最好是有当地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的证明,证人证言未经庭审质证,难以被法院采信。不过,法院的立案审查是形式审查,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请、理由,法院就应该受理,楼主既然有相应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居住情况,如只是需要解决立案的问题,何不在诉状中直接表述为“被告:某某某,性别,年龄,民族,住成都市某某某地”,待法院受理后,如对方应诉答辩而不提管辖异议,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了;如对方在答辩期提出管辖异议,楼主再提交相应证据或附上证人名单及律师询问笔录,申请法庭调查,待查实楼主的陈述属实,这个问题也同样可以解决。就是证明不了,也不过是法院将该案移送资阳而已。
以上意见,供楼主参考。

髯翁 发表于 2010-2-2 22:52

谢谢徐律师!我试试!不行再说。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请问:律师询问笔录,能作证明吗?[已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