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坝十里 发表于 2010-2-27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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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朋友,您们好!
    我朋友和其它人一齐开办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任股东之一,朋友找我以他的名义入股,朋友应该怎样开据收款条,我才能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呢?谢谢!
如果这样开行嘛:收条 今收到xxx入股XXX有限公司现金款XXXX元 签字:XXX 。时间:X年X月X日

徐怀谦 发表于 2010-2-27 15:17

本帖最后由 徐怀谦 于 2010-2-27 15:19 编辑

如是借款,建议以借款协议的形式出现,交付款项时由借款人出具收条;如是投资入股,建议协商以股东名义加入,需要股东会同意,由公司出具股权凭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唯有这样,方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坝十里 发表于 2010-2-27 18:29

首先谢谢徐律师的指点!不过,因为公司为便于管理,限定了股东人数,只能以朋友的名义入股,我又该如何做才能保护我的利益呢?

徐怀谦 发表于 2010-2-28 04:08

楼主所说的情况,属于隐名股东情况.对隐名股东,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公司法的规定里,行使股东权利的是显名股东,所以,隐名股东不能对抗第三人.在与显名股东发生争议的情况下,要想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也会产生较大的争议,法律风险较大,故本人不建议采取此方式.如楼主一定要通过这种方式投资,建议找专业人士详细咨询,并与朋友订立较为完备的协议,以尽量减少风险,但风险是不能完全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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