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庆 发表于 2010-8-11 15:07

因合同或者其他民事行为而引起的“安保义务”指的什么?

答:《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袁家龙少 发表于 2010-8-11 15:16

嗯,学习了~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因合同或者其他民事行为而引起的“安保义务”指的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