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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者、销售者的有什么样的警示义务、召回义务?
杨庆
发表于 2010-11-3 14:37
生产者、销售者的有什么样的警示义务、召回义务?
答:《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浪迹简阳
发表于 2010-11-3 16:42
执行不力
监管不力
啥子都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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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销售者的有什么样的警示义务、召回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