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玉似冰 发表于 2011-1-1 23:42

两名环保官员为一江鱼儿获罪 情节轻微免刑事处罚

2010年12月27日,这也许是一个在广西环保系统都具有教育意义的日子。这天,宁明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县环保局原副局长甘显能犯环境监管失职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此前,该局环境监察大队原大队长梁文友也获此罪。环保官员因为环境监管失职而获罪的案件,在广西极为罕见。在该案背后,治理环境污染为何这样难,似乎也得到了答案。
一场大雨暴露监管失职
甘显能与梁文友获罪,是因为4年前的一场污染事故。宁明县人民检察院在查办其他案件中发现线索,才揪出了他们的“老黄历”。
事情发生在2006年2月26日晚上,宁明县下了一场大雨。雨水将广西海棠东亚糖业有限公司(下称东亚糖业公司)平时排放在宁明县海渊镇思州河两公里内的废水,冲进了明江水域,并形成了一条长达10多公里的污染水带。含有大量有机物质的废水,导致被污染的水域严重缺氧。10多天内,明江水域的天然鱼类及网箱养殖的鱼类,出现大量死亡。
污染事故发生后,经过渔业专家的最终评估,确定这次污染造成了天然渔业及人工放流渔业损失为229.6万元。此外,网箱养鱼的损失,也高达10多万元。东亚糖业公司为何出现污染事故?难道没有受到环保部门的监管吗?
原来,东亚糖业公司2006年进行扩建,由原来的日榨能力4500吨提高到日榨能力8500吨。自治区环保局在该公司的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就明确要求该公司的废水,不能直接排入思州河,必须要铺设专门的排污管道通到明江。
对于自治区环保局的批复,宁明县环保局要求拟出监管方案实施,并要求由副局长甘显能落实。可惜,这个批复没能引起甘显能的重视,由于没有监管方案,造成了东亚糖业公司在2006年、2007年榨季的污水跑冒,高浓度的废水,恰巧就囤积在思州河内。
案发后,对于甘显能为何没有落实监管方案,宁明县环保局有关人员陈述说,当时局领导也曾向甘显能追问落实批复的问题,但他的回答是:“那么多文件,哪里来得及处理,如果每份文件都要制定方案,哪里做得来?”
失职背后原是利益作怪
如果说甘显能没有落实对东亚糖业公司的监管,在日常检查监管中,也能尽到责任的话,也许污染事故就可以避免。事实上,他连这一点也没有做到。
据东亚糖业公司的人员陈述,在污染事故发生前的开榨期,有时是甘显能带队、有时是梁文友带队到该公司检查,按规定一般是每月检查两次。他们一般是到废水处理末端或者总排污口检查采样。公司超标的污水排到思州河、明江,可他们没有实地查看污水流向。
虽然检测显示超标排放,但环保部门的人员只交代他们“加强污水管理,严禁污水直排、防止水污染事故发生”,却从来没有按规定要求过“停产、减产、限产”。事故发生后,到过该公司检查的环保部门人员称,东亚糖业公司超标排放污水到思州河,大家都知道这个情况,已经成为“惯例”,大家也都麻痹了,“如果不出事也就过去了”。
甘显能、梁文友他们为何重视排污口的水样检测,而对排污流向漠不关心呢?原来,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是根据排污口的检测数据来收取的。梁文友向办案人员承认,他们环保局也确实希望能多征收排污费,因为超标越高,征收得的排污费也就越多,以致他们对降低污染物浓度的治理不够重视。
污染事故发生后,梁文友向甘显能作了报告。有人提出,为了减轻责任,最好是补一份限期东亚糖业公司整改的文件。在甘显能的交代下,文件出笼了,签发的日期还伪造成事故前的日子。在办案人员的细致调查下,发现根本没有东亚糖业公司接收该文件的回执单。这份欲亡羊补牢的假文件,最终露出了马脚。
污染案件遭遇“立案难”
在污染事故发生前,东亚糖业公司长期严重超标排放污水到江河,根据规定,宁明县环保局应该立案查处并处罚,可一直没有得到立案。其实不单宁明县,在广西乃至全国,都遭遇污染案件“立案难”的问题。
梁文友向办案人员称,对东亚糖业公司没有立案处理,“原因很复杂”:一是社会压力使得他们不敢立案。因为该公司是宁明县的经济支柱;二是包括东亚糖业公司在内的宁明县两家糖厂长期都是超标排放,环保局从上到下都知道这种情况,“已经习以为常”了;三就是希望能多征收排污费。
其实,梁文友可能不知道“立案难”还有更重要的原因。在2010年5月,由国家检察官学院与中国政法大(河蟹)合召开的“中美环境犯罪惩治研讨会”上,国家环保部环监局的有关人员就表示,“很多案件在追究违法企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同时,也伴随着对环保部门渎职犯罪的追究”、“出现了污染事件之后,如果要诉诸刑法可能地方政府不答应,因为一般违法者都是利税大户。”
如果把污染案件移交到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环保部门担心将带来对自身环境渎职犯罪的追究。这将会导致“拔出萝卜带出泥”。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有关领导曾表示,近几年,环境破坏典型案件逐年增多。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情况看,土地、矿产、林业、水源等领域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案件之所以屡禁不止,与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官....商....勾.....结、钱权交易具有直接的关系。
据悉,1997年的《刑法》修改后,新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罪,主要的罪名包括几大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罪;越境转移固体废弃物的犯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毁坏耕地罪;破坏矿产资源罪;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破坏林木罪。
在“中美环境犯罪惩治研讨会”上专家学者调查后却认为,在种种原因的影响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寥寥无几”,而环保官员被追究失职刑事责任的,更是鲜见。我区对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信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不多见,污染事故后被追究环保官员刑事责任的,尚未有类似的案件见诸报端。
在2010年9月份,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挖破污水输送管道后,直接导致了生活污水排入南宁市南湖,导致水质遭到污染,发生大面积死鱼事件,谁该负责的问题,也就是引起媒体的关注而已。
公益诉讼正在悄悄登场
东亚糖业公司发生污染事故后,崇左市渔政监督管理站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责令赔偿天然渔业经济损失160万元;责令赔偿人工放流鱼类经济损失12万元;责令补偿渔业资源损失30万元;赔偿渔政部门取证鉴定费1.3万元。东亚糖业公司在支付了50万元给渔政部门后,又交纳了9.8万元罚款给宁明县环保局,还赔偿了10多万元给网箱养鱼户。
与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相比,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也出现了:如果污染事件的受害者是不特定的人,该由谁来主张权益,而达到惩罚污染者的目的呢?环境公益诉讼问题,就摆在了面前。
在两年前,广东省首例环保公益诉讼案件,引起了全国的关注。广西的陈某在广州开办了一家无证洗水厂,未经污水处理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没多久,清澈的河水变得又黑又臭。2008年7月17日,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以原告的身份,将陈某告上广州市海事法院,开始了环保公益诉讼的尝试。当年11月,法院判处陈某赔偿环境污染损失和费用11万多元,由原告受偿后上交国库,用于环境治理。
此案后,环境公益诉讼在全国多地纷纷出现,有的地方还专门开设了环保法庭。昆明市的检察机关与法院甚至联合出台了环保公益诉讼的规定,将人民检察院、环保机构、环保社团组织,明确规定为公益诉讼人,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对损毁、侵占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生活环境的侵权行为,有权向环保机构、检察院检举、控告,也可以申请环保社团组织提起诉讼。
据悉,在我区各级法院中没有专门设置环保法庭,环境损害的案件一般由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的,还没有发生过。

黑娃 发表于 2011-1-2 07:41

就是该这样!!!!!!!!

飘然临风 发表于 2011-1-2 11:23

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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