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建房的问题[已回复]
老兄,我想问一下关于宅基地建房的问题。情况是这样的:有农村夫妻育有一子,母亲和儿子的户口在石盘农村,父亲的户口在贾家农村。去年石盘拆迁,母亲和儿子获得了安置房。现在母亲和儿子想把户口迁到贾家农村,然后一家3口申请宅基地建房。
我想问一下,他们还能不能建房,如果能建,可以建多少个平方米的房子? 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是用于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住房保障功能,农村村民新占土地建住宅的,须由村民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楼主所述情况,该户母子原户籍地在石盘农村,因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已获补偿安置,即或因婚姻关系迁入贾家,也并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受村民待遇,自然无法申请宅基地。 谢谢徐律师。听说那家人都在准备修房子了,国土、村建部门也到现场看过答应了,是不是找了关系就可以哦 按程序来说都农专非 属城镇居民户口了 不能办哈主要看男方那边符不符合宅基地的审批要求比如说男方于父母兄弟住在老宅基地面积不够可以要求分家重新审批宅基地 回复 4# 天一神水
就是这种情况,他同兄弟合住老宅基地, 目前男方已有2间房子,如果男方分户重新选址修房子,还能修不?能修多大呢? 可以按程序申请分家重新审批但必须扣除你原来的宅基地面积面积按照四川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申请人所在生产队的人均耕地如有一亩以上按每人30平米计算不足一亩半亩以上的25平米半亩一下的20平米 三人以下的按3人计算 5人以上按5人算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其中,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以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民族自治州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修起也没人敢来拆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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