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检反渎 发表于 2011-1-25 21:39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案(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选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河蟹)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河蟹)常进行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简检反渎 发表于 2011-1-25 21:40

三、附 则
  (一)本规定中每个罪案名称后所注明的法律条款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
  (二)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本规定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G.C.D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然有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且无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移送审查起诉前,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以及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作为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的情节考虑。
  (五)本规定中的“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有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与本规定有重复或者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对于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办理。

24米的阳光 发表于 2011-1-25 21:42

这个好

lanli1975 发表于 2011-1-25 22:40

看得我头晕!我还是要说这个好!

简阳论谈 发表于 2011-1-30 16:08

绝对支持 检察院   这么好的帖子不能沉了啊

南华宫 发表于 2011-2-10 21:30

非常好!!支持下。

同时希望政府部门好好学习下,将百姓应该知道的信息尽早公开,

也让百姓有点知情权嘛。

张峰 发表于 2011-2-14 16:53

落到实处才行。不要雷声大雨点小,期待中。。。。。

蟑螂 发表于 2011-2-14 17:09

噱头!

泥娃娃 发表于 2011-2-14 17:14

如果网友有举报不方便公布的,就加楼主QQ哈

木子车 发表于 2011-7-8 21:24

石板养了一群流氓,你们敢惹吗?

今天看到一帖子,供大家分享!

    刚来到简阳市石板镇参加工作时,我曾经豪情万丈,几年下来,我觉得就像穿行在雾中,不知道前面的路应该怎么去走,不知道应该是和人结伴同行呢?还是独自去闯。
   今天早晨,一个发传单的大学生(武汉大学学生,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和同学一起勤工俭学)被收卫生费的打了。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当时这个大学生正在“石板镇青云超市”门口发“协和”医院的宣传册,收卫生费的两个人要其交卫生费,该大学生称没有对影响卫生而不愿交。这时,一收费人员冲上前去,对准大学生的眼部就是一拳,大学生的眼睛立即红肿起来。另一个收费人员此时也冲上前来用手死死的掐住大学生的脖子。超市老板见情况不对,立即上前把大学生拉在身后,并问收费人员:“你们是干啥子的?”收费人员说:“我们是政府的”围观群众说:“GUO民DANG政府吗?”超市老板拨打了110.收费人员仍不依不饶,围观群众逐渐多了起来并齐声声讨这两个收费人员。收费人员见势不妙,嚣张气焰才有所收殓。
   这两个收费人员隶属“简阳市利民服务公司”,该公司是09年成立的,该公司的主要成员基本上都是社会上的无业游民,俗称“二杆子”。从08年承包石板场镇的卫生费和协助政府从事城乡环境的综合治理,并扬言:“对那些不交费的,先打了,再收钱,出了事有政府替我们捡脚子,并称这是石板镇党委赋予他们的权力”09年承包了石板河西市场的摊位费收取,弄得辖区经营户和居民怨声载道,期间发生了多次打架时间。石板政府为了缓和矛盾,叫利民服务公司的法人施三娃不要出面收费,由其手下负责收取。今天这件事情,很容易引起群...体...事件,造成很多不稳定的局面。石板政府在群众间的公信力也越来越差。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确受限于很多因素,比如说群众素质不高,社会基础薄弱······但不是靠暴力就能解决,而是需要一定的积淀之后而自然遵守,这需要正确的引导,当然领导怕担责任,怕被处分,我们也理解,但我不解的是每次城乡环境检查,上面总是事先先通知,这让城乡综合环境治理沦为形式。
   石板辖区还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1、领导唯利是图,某书记,手笔之大,不过不是为群众谋福利,而是为自己(08年参与河西市场的承包、10年参与石板页岩机砖厂的承包、石板莲花水库的承包、村通工程道路的暗想操作,道路中标人为石板政府的副镇长和财政所所长、将国有资产出让给建筑商朱军从事房地产开发······)2、石板的自来水以其浑、脏而闻名,股东之一就是石板政府民政办某主任,市政府每年都投入那么多钱用于改善自来水水质,而这些钱又用到哪里去了呢?我想大家都清楚。石板的居民为自来水投诉过无数次,每次都是一拖再拖。
   而这一切的源头是什么呢?两个字“腐..败”,很多年前就流行一句话“大官不贪,小官大贪”,这难道不是一种悲哀吗?治理腐..败,也应该“从农村包围城市
(从本论坛网民呼声转)

不是成都人 发表于 2011-7-12 21:50

非常好!!支持下

蔡东宏 发表于 2012-1-21 16:02

真人就不敢说真话了。我沉默,谢谢你的好心,一个人无力回天的,大势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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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征集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