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舟 发表于 2011-2-24 19:43

有没有组织儿童乞讨罪,请教各位律师?[已回复]

视频:河南太康村民曝料至今仍有在外乞讨儿童
http://news.qq.com/a/20110222/001472.htm

而且警方认定合同无效?
这个说法咋听起来有点?

徐怀谦 发表于 2011-2-25 17:20

楼主朋友

根据2006年6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的规定,我国现行刑法是有组织儿童乞讨罪的。但从刑法条文中可以看出,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是客观上要以暴力或胁迫的手段组织儿童乞讨,如不是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就不构成本罪。

当然,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组织未成年人乞讨行为,个人认为还是可以考虑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和“虐待罪”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警方认为协议无效,是有理由的,因为该协议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河蟹)》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符合公序良俗,应自始无效。但警方无权认定合同效力,对合同效力,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力。

孤舟 发表于 2011-2-25 19:10

这个就专业多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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