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怀谦 发表于 2011-3-2 22:47

购房起争议 定金难退回

    明明已交购房定金,开发商却将看上的房子卖给别人,这本就让家住成都东门的肖淑琴(化名)夫妇很郁闷了,但更郁闷的是,开发商不仅不赔偿,还不愿意退还定金。

    3月1日,记者从省消委了解到,2010年全省范围内有关房屋纠纷类的投诉多达675起,其中涉及房屋认购定金的纠纷占了很大一部分。开发商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合同“吃”掉了定金,让消费者维权难。

    交定金没选房 购房者难退钱

    “我们和开发商‘磨’了快一年,2万元定金才退回来。”一说起追讨定金的“闹心事”,肖淑琴老两口就叹气。

    去年初,肖淑琴在外地工作的儿子想在成都买一套房,老两口辗转多处后选定了成都成华区万年场的一个楼盘。他们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并交付认购定金2万元。肖淑琴向售楼人员表示,要春节后与儿子一道来签正式购房合同,售楼人员口头上答应了。谁知节后,肖淑琴与儿子上门签合同时,发现当初看好的那套房子已被卖了,剩下的户型没有满意的,他们要求开发商退还2万元定金。可开发商拒绝退还,认为肖淑琴签署的认购协议书中有约定:消费者如未在协议书中规定的期限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开发商有权将此套商品房另做处理,定金不予退还。

    去年“3·15”时,肖淑琴向省消委会投诉此事。省消委会认为,双方在购房前签署的认购协议合法有效,但肖淑琴向开发商交付的2万元是为了约束双方在期限内履行签约义务的定金,而不是买卖商品房的定金。肖淑琴事先与楼盘代理人员之间有过延期购房的口头协商,不存在违约。

    经省消委会出面调解,直到去年12月底,开发商才终于退还肖淑琴准备购房的2万元定金。

    定金问题多 消费者维权难

    记者调查发现,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时,都要求购房者先交纳认购定金,1万、2万、3万……不等。但购房者一旦下定后,想退定金很难。

    在成都天府大道上一家楼盘记者了解到,该楼盘3期3月21日开盘。售楼人员说,目前上门咨询的购房者已经很多,若有购买意愿,要先签下认购协议书并交纳2万元定金,“只有交了定金才有选房资格,先定先选。”“如果选不到满意的房子,定金能否退回?”对此疑问,售楼人员的回答模糊其词,“这一批选不中,可以下一批次再选,直到选到为止。”

    省消委会投诉部主任李晓斌说,购房定金纠纷一直是房地产消费纠纷中的热点,也是消费者维权的难点。一些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时往往不直接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以签订“认购协议”的形式让消费者先交纳定金,这已成为房地产交易中的潜规则。

    去年在省消委出面调解的众多购房纠纷中,有的是购房者交付定金后,发现购房合同中有无法接受的条款;有的是购房者发现房屋是 “问题房”,却因为被开发商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合同“套牢”,导致定金泡汤。

    规范合同格式 开发商需自律

    面对合同中的定金陷阱,消费者该如何维权?省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特别提醒,按有关规定: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 “诚信金”、“排号费”、“预购订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

    刘亚兵说,消费者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应仔细查看其中所提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如未见到这些法律文书,或者相关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时,不应签订认购协议。同时,消费者在交纳认购定金后,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签约义务,并应保留好相关证据。“最好在交定金时,将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以防开发商耍赖。”

    今年1月10日起,省工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开展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清查房地产开发商的“霸王行为”。开发商在未明确、完整提供所购商品房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却在认购书、预订书中要求购房者签字确认的,或是在定金条款中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等,都要遭处罚。

    “更多是需要开发商加强行业自律,主动告知消费者关于房屋的各种信息。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为消费者提前把把关。”刘亚兵说。
    四川日报 记者 孙琪

孤舟 发表于 2011-3-3 20:20

行业需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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