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简阳:“三级审查”纠正量刑畸重
四川省简阳市检察院以量刑畸重为由提请抗诉的施祖良、蒋洪勇盗窃案,2010年9月26日,资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施祖良的刑期由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四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八年。2009年10月至11月,施祖良、蒋洪勇经预谋,先后到资阳市保和镇、简阳市云龙镇共同盗得2辆摩托车;施祖良在仁寿县禄加镇单独盗得1辆摩托车。经物价部门鉴定,所盗物品价值1.6万余元。一审法院因施祖良系累犯且盗窃数额巨大,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蒋洪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随后,简阳市检察院启动“三级审查机制”,对法院判决实施全面审查,发现该案可能存在量刑畸重的问题。公诉部门讨论后,该院专门召开检委会,对法院判决是否客观公正进行集体“会诊”,最后一致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对施祖良系累犯的情节,既适用了从重处罚,又适用了加重处罚,在量刑情节上系重复评价;二被告人犯罪事实基本相似,仅施祖良多一个累犯、一次单独作案和不认罪情节,二人刑期就相差八年零四个月,罚金相差5000元,刑罚严重失衡。该院随即以对施祖良量刑畸重为由,向资阳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资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依法改判此案。
来源: 检察日报 对于这老兄来说算是遇到青天大老爷了 万千冤魂待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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