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哈,我在以前看成都华西都市报曾经看到成都市政府就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低于什么标准雇佣工人哈 回复 19# 速度滑冰
用人单位如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难以依法维护自身权利,至少也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
如想在解职后再要求补交,难以等到支持,对因为未办理保险而导致的损失,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但也会遇到诉讼时效等一系列问题。我个人的观点,如果连合同都不想签、保险都不买,这样的工作,不要也罢,“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嘛! 回复 22# 徐怀谦
徐老师,谢谢你无偿的为我做这些工作,我知道怎么做了,以后我请你喝茶你要赏光哈 回复 22# 徐怀谦
徐老师你能在诉讼失效这和方便给我说具体点吗? 回复 24# 速度滑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诉讼时效,简单说,就是权利人向有权机关提出主张并获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将丧失胜诉的权利。 楼主如还有什么具体的问题,建议最好到律所当面咨询,因为个案情况千差万别,面询的针对性要强得多,更有利于“对症下药”。 另外,喝茶就免了,能为坛友服好务,为坛友解答一些法律方面的疑惑,是我们开办此版块的唯一目的,多谢你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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