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拉拉 发表于 2011-6-22 23:08

移动擅自开通“来电提醒”,我们应该怎样抵制?

尊敬的律师:您们好,感谢在百忙之中来帮网友解答咨询,辛苦了。最近论坛上很多朋友都在反映说被不要脸的移动公司擅自开通了“来电提醒”业务,我刚刚看到论坛的帖子后,也迅速查询了一下,发现我也被强制开通了该业务,我马上给三个姐妹打电话,他们查询的结果是有两个人都被强制性的开通鸟!现在我们都还没有打电话要求移动公司关闭“来电提醒”,目的是保留证据。我想请问一下,消费者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怎样操作?如果起诉,程序是怎样的,我们会获得怎样的赔偿?时间长短不怕,反正闲得慌,大把的业余时间。如果花几千块钱能够解决、胜诉,也许我和我的两个姐妹可以一起玩玩这个游戏!在此感谢一下,等候解答。

兔拉拉 发表于 2011-6-22 23:09

http://www.jy0832.com/viewthread.php?tid=149395&extra=page%3D1&page=1

口口不脆 发表于 2011-6-22 23:17

友情声援

口口不脆 发表于 2011-6-22 23:23


信产部关于规范部分电信业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10日】 【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近年来,电信企业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广大用户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通信需求,方便用户在无法接听或不便接听电话的情况下及时获知主叫用户的相关通信信息,相继推出了全球呼、如意呼、秘书台、语音信箱、来电提醒、来电宝等连接至电信企业业务平台的业务或服务功能。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尊重用户的选择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规范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收费行为,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企业不得擅自给用户开通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经用户同意,电信企业免费开展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在免费试用期结束后,须再次征得用户同意才能向用户继续提供服务并收费。


      二、电信企业在推广、宣传或办理业务时,应明确告知用户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资费整体构成和收费标准,特别要提醒用户在设置呼叫转移后可能产生的相关收费情况。


      三、当主叫用户呼叫使用了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被叫用户时,如该业务或服务功能无需主叫用户操作即可完成(如全球呼、如意呼、来电提醒、来电宝等),电信企业不得传送应答计费信号,并不得向主叫用户收费。


      四、当主叫用户呼叫使用了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被叫用户时,如该业务或服务功能需要主叫用户操作(按键、留言等)才能完成(如语音信箱、秘书台等),电信企业应向主叫用户免费播放语音通知,告知其所呼叫的用户已经使用相关业务或服务功能,以及收费情况和使用方式等信息,在主叫用户操作确认后,电信企业才能传送应答计费信号,并向主叫用户收取相应费用。


      若主叫用户未操作确认而直接挂机,电信企业不得传送应答计费信号,并不得向主叫用户收费。


      五、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各电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规定;确因系统改造等原因,个别条款规定暂时无法实现的,各电信企业应积极改造,最迟于2008年3月1日前执行,但应将有关情况于2007年10月1日前报相关电信监管机构备案。


      之前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协助本辖区内的电信企业做好相关调整工作;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24米的阳光 发表于 2011-6-22 23:43

投诉

疯猪 发表于 2011-6-22 23:46

打移动的电话10086,他们除了绕你还是绕你,听说最多就是用户有权要求双倍返还你。

这个行为应该属于侵权行为吧,不知道法律上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

确实太过分了,其中利益不可细算。。。。。

徐怀谦 发表于 2011-6-22 23:47

楼主,法律不是万能的,还是俗话说得好“人不要脸,鬼都害怕”,一些事情,是超出了法律的调整范围的。
不是说,法律对违反合同的行为或是消费欺诈的行为没有规定,而是:一、维权有成本,不单是金钱、还有时间、精力;二、奸商也会计算违法成本,数亿的消费者,一个月就可以多收入几个亿,即或个别人维权成功,不过是承担退费的责任;三、力量相较太悬殊,对付个别较真的,派一个加强排的人,抱个几十万来专职陪你练手,咋办?
归根结底,这是监管缺失的问题,就是有再多再好的规定,如主管部门不加强管理,相关部门不主动监督,不能让违法者付出惨痛的代价,单靠个人力量,犹如蚍蜉撼树,是不起什么作用,也不会扭转局面的。
不是我悲观,对付这样的无耻行径,就我们消费者个人而言,个人认为最好的办法,还是大家都行动起来,积极向有关部门和消协投诉举报,找的人多了,问题才有可能解决。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对欺骗消费者的企业,大家用脚投票。
以上不是对楼主问题的正面法律回答,更多是个人的感慨,希望能够谅解。

疯猪 发表于 2011-6-22 23:51

楼主,法律不是万能的,还是俗话说得好“人不要脸,鬼都害怕”,一些事情,是超出了法律的调整范围的。
不 ...
徐怀谦 发表于 2011-6-22 23:47 http://www.jy0832.com/images/common/back.gif


    徐律,好一个“人不要脸,鬼都害怕”!!!

    在对待无耻行为的时候,我只能选择在网络的世界告知更多的坛友,表上当。。。。。

徐怀谦 发表于 2011-6-22 23:53

(河蟹)关于规范部分电信业务收费问题的通知(信部清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近年来,电信企业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广大用户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通信需求,方便用户在无法接听或不便接听电话的情况下及时获知主叫用户的相关通信信息,相继推出了全球呼、如意呼、秘书台、语音信箱、来电提醒、来电宝等连接至电信企业业务平台的业务或服务功能。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尊重用户的选择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规范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收费行为,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企业不得擅自给用户开通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经用户同意,电信企业免费开展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在免费试用期结束后,须再次征得用户同意才能向用户继续提供服务并收费。

    二、电信企业在推广、宣传或办理业务时,应明确告知用户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资费整体构成和收费标准,特别要提醒用户在设置呼叫转移后可能产生的相关收费情况。

    三、当主叫用户呼叫使用了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被叫用户时,如该业务或服务功能无需主叫用户操作即可完成(如全球呼、如意呼、来电提醒、来电宝等),电信企业不得传送应答计费信号,并不得向主叫用户收费。

    四、当主叫用户呼叫使用了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被叫用户时,如该业务或服务功能需要主叫用户操作(按键、留言等)才能完成(如语音信箱、秘书台等),电信企业应向主叫用户免费播放语音通知,告知其所呼叫的用户已经使用相关业务或服务功能,以及收费情况和使用方式等信息,在主叫用户操作确认后,电信企业才能传送应答计费信号,并向主叫用户收取相应费用。

    若主叫用户未操作确认而直接挂机,电信企业不得传送应答计费信号,并不得向主叫用户收费。

    五、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各电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规定;确因系统改造等原因,个别条款规定暂时无法实现的,各电信企业应积极改造,最迟于2008年3月1日前执行,但应将有关情况于2007年10月1日前报相关电信监管机构备案。

    之前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协助本辖区内的电信企业做好相关调整工作;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徐怀谦 发表于 2011-6-22 23:54

河蟹 是:信.息.产.业.部

疯猪 发表于 2011-6-23 00:13

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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