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怀谦 发表于 2011-7-4 01:15

7月1日起,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在2011年3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13日发布施行的《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办法》明确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经营区不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开放。  对于未成年人,《办法》特别要求,娱乐场所应当在入口处的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识,并注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经营区不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开放。
  《办法》对娱乐场所违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或者未在视频内安装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禁止使用明火等警示标识的,将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娱乐场所转租、转包他人经营;在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进行演出活动,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7月1日起,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