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女友有外遇 他竟给女友穿“铁内裤”
29岁的何某出差时认识了90后女孩小田,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人便陷入热恋,何某遂将其接至成都的暂住地同居。今年8月,何某因怀疑小田有外遇,一番拳打脚踢后将小田锁在卧室。第二天,何某从网上购买了一条带锁的铁内裤,强迫小田穿着去上班,并警告称:“要是发现有状况,回来有你好看。”晚上回家,何某发现铁内裤上有撬动的痕迹,再次殴打小田,并将其双手双脚捆绑,还不准睡觉。两天后,小田被折磨得几近崩溃。8月23日早上,小田趁何某上班外出,想办法挣脱捆绑的绳索,潦草写下求救字条扔到楼下。警方迅速赶到,将小田解救,并于当天将何某挡获。经鉴定,小田为轻微伤。
青羊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采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故判处何某有期徒刑7个月。
网上还有这种东西卖哟,真是大千世界无奇不有。 真想得出来。 {:soso_e104:}历史上就有的事情。 咋个上厕所 有没有男款的哦 这个崽儿看武打小说看多了,不过法院还是判得好哈 徐怀谦 发表于 2011-11-29 13: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崽儿看武打小说看多了,不过法院还是判得好哈
7个月的有期徒刑,是不是太轻了。 性情猪人 发表于 2011-11-29 13:49 http://www.jy0832.com/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7个月的有期徒刑,是不是太轻了。
危害后果并不是很严重,法院能够以此罪名处七个月,个人认为已经很不错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这娃儿脑壳肯定有包 {:soso_e179:} {: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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