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响水疑犯遭刑讯逼供后死亡 被公安副局长强行火化
疑犯遭刑讯逼供死亡,死者家属得到公安局178万元的赔款后,放弃尸检,死者尸体随即被火化。2月3日,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法院开庭审理了响水县疑犯遭刑讯逼供死亡一案。庭上,因涉嫌刑讯逼供站在被告席上的响水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进兵,反告盐城市检察院在取证过程中也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指控
178万换来家属承诺书
公诉人称,2011年6月21日10时,盐城市响水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城东派出所原所长陈进兵,签字同意两名民警将涉嫌盗窃罪的戴某从响水镇派出所带到看守所进行“特讯”。当晚,戴某遭到两名民警和一名联防队员“悬挂、脚踢、殴打”等刑讯逼供后,身体出现异常,被送往响水县人民医院后不治身亡。
陈进兵获悉后,当天向响水县公安局领导汇报。县公安局安排刑警大队法医对死者进行尸检发现,其四肢、手腕有伤,下肢大腿处有皮下出血状况,认为是钝器外力所致。22日凌晨,响水县公安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讨论如何处理戴某非正常死亡事件。
随后,陈进兵等人和死者妻子陈某等家属协商,陈某索赔200万元,警方答应尽量筹款,并起草了一份死者家属承诺书。承诺书以死者亲属的名义,不要求尸检,要求立即火化尸体。
火化当天,陈进兵派响水县城东派出所教导员带着一张盖有响水县公安局公章的材料纸赶到殡仪馆,以备不时之需。死者妻子陈某收下178万元赔款后,在承诺书上签了字。
违命火化死者尸体
公诉人称,陈进兵在赶往殡仪馆的路上,接到了县公安局局长王晓静下达的命令:“不准火化尸体。”在殡仪馆外,另一位副局长孟海峰找到陈进兵,当面又说了“不准火化尸体”的命令。
火化过程中,护士给死者穿衣时,也接到县公安局法医“不准火化尸体”的电话通知,便将尸体推回了冷藏箱内。城东派出所教导员打电话将此事告诉了陈进兵。陈进兵向法医询问,法医说:“是局长王晓静不让火化的。”但陈进兵仍然让城东派出所教导员出示火化证明,火化了戴某的尸体。此后,陈进兵又让城东派出所人员为死者家属支付了火化费等费用,将刑讯逼供案的证据销毁。
>>申辩
曾遭检察院刑讯逼供
在法庭上,被告人陈进兵否认了盐城市检察院公诉书中的大部分陈述,“不清楚戴某具体在什么时间死亡”,“从未与死者家属商谈”,“没有起草过死者家属承诺书”,他称自己并不清楚此案细节,与此前他的供认差别很大。
陈进兵说,此前所有的供认均不是他的本意,是因他遭到检察机关的刑讯逼供,不得已才写下的。
陈进兵还称,他在接受市检察院工作人员讯问时,曾被用椅子殴打双腿,弄伤大拇指,并长期得不到休息。此外,陈进兵称,他还遭到诱供,有检察官对其表示,只要他乖乖配合,就不会出大事。
对此,在庭的公诉人认为,陈进兵的供认有多份,分别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由不同的检察官取证,内容基本一致,即使存在少数检察官运用不合法的方式,也不能证明陈进兵此前的供认是虚假的。公诉人表示,将出示全程录像录音,由法院判定市检察院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
责任不应由一人承担
据了解,对戴某进行刑讯逼供的两名民警此前已被判刑,分别是1年和2年有期徒刑。
陈进兵的辩护律师认为,陈进兵的行为是响水县公安局2011年6月22日凌晨党组扩大会议的决定,责任不应由其一人承担。陈进兵的姐夫表示,陈进兵很可能是“替罪羊”。据了解,响水县公安局局长王晓静不久前被调离。
>>疑点
178万赔款从哪里来
对于178万元的巨额赔款,响水县警方表示,是由县公安局和城东派出所共同筹集,但未说明从何处筹集,是否动用财政拨款。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本应作为刑事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响水县公安局却能通过巨额赔款和死者家属达成协议,不进行尸检就火化尸体。响水县公安局具体是如何与死者家属协商的,为何能隐匿案情,这是本案最大的疑点。
据民间传闻,因分钱不均导致不和,死者家属一怒之下告到了盐城市检察院。 (来源:京华时报)
谁来揭开响水刑讯逼供案谜团? 2月3日,江苏响水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进兵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在东台市法院审理。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21日,陈命令两名警察到看守所,对嫌疑人戴某进行“特讯”;在遭受“悬挂、脚踢、殴打”后,戴某突然死亡。22日凌晨,响水县公安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讨论如何处理戴某非正常死亡事件。之后,陈进兵和死者家属协商,给付了远高于国家赔偿标准的178万元;家属承诺不要求尸检。虽然县公安局局长下达了不许火化的命令,但陈还是强令火化,销毁了刑讯逼供的证据。(据《羊城晚报》)
这次审判曝光了更多的疑团:公安局凌晨会议的决议是什么?是不是决定花钱“私了”?如果是,之后局长为何下令不许火化?如果不是,陈进兵及下属,怎么会拿到盖有公安局公章的空白信,并与家属谈判“私了”?这178万元巨款,有没有通过国家赔偿的财政账户?如果没有,那么大一笔钱是从哪里出的,是不是“小金库”?
奇怪的是,记者在当地查访,受害人家属、陈进兵的家属都销声匿迹了;县公安局政治处却避谈此案。这么一个人命关天的案子,却缺乏起码的透明,只会加重公众对此案内幕的质疑。
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不止于刑讯逼供,目前亲自动刑的警察被判处1年、2年的有期徒刑;授意刑讯的陈进兵,正在接受审判,其他公安局领导是否存在包庇、滥用职权?仍然没有说法。戴某死于刑讯逼供,作为执法机关的县公安局,理应立案侦查。刑讯的主使人陈进兵为什么没被立刻刑拘调查,反而去搞定家属、火化尸体?
陈不仅指使刑讯,还销毁了证据,意图逃避刑事追究,就其个人来说,这是刑讯逼供罪的加重情节;但如果陈的行为是在执行县公安局的决议,那就是县公安局领导集体妨害司法,滥用权力对死者家属威逼利诱,阻挠办案,涉嫌“滥用职权罪”。如果坐实当地县公安局“集体私了”刑讯逼供案,就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公安局领导的责任,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局长只是调任。
吊诡的是,昔日指使他人刑讯逼供的“陈副局长”,如今在法庭上也自称受到刑讯,被检察院用椅子殴打双腿、弄伤大拇指。其实,法治是一个整体,你我都在其中,唯有公正FA律程序才能保证我们个体免受不白之冤。本案是否存在“私了”,是否存在滥用权力妨害司法,不应成为谜团。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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