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情猪人 发表于 2012-3-11 11:52

委员称嫖宿幼女罪或成犯罪分子免死牌 呼吁废除

    政协委员甄砚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

    本报讯(特派记者李华、李栋、肖欢欢、陈翔)嫖宿幼女罪的废存之争,一直不绝于耳,略阳县“嫖宿幼女案”之后,嫖宿幼女罪更是被民众诟病。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

    甄砚认为,嫖宿幼女罪的设置有悖国家保护妇女儿童的承诺,同时她列举了相关数据,2000~2004年五年间,各级法院共审理嫖宿幼女案件176件,判处罪犯240人(注:相当于平均每审理嫖宿幼女案约35起,判处罪犯约48人);但到了2009年,一年内公安部门就抓获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175人。

    此外,她还指出,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规定自相矛盾,容易造成执法混乱,更有老百姓认为这个罪名成了部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免死牌。

    对此,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曹庆国律师认为,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初衷是保护未成年少女,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应该保留”。

    他认为,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与嫖宿幼女泛滥、成为犯罪人免死牌之间并无直接关系,“这种逻辑不成立”。他解释说,如果嫖宿幼女的行为频发,或是成为犯罪分子获得轻判的理由,立法机关只需加强刑责便可。

        链接:奸淫幼女罪

        与嫖宿幼女罪量刑

    强..奸幼女即奸淫幼女罪,其量刑为: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嫖宿幼女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是成都人 发表于 2012-3-11 13:26

这个是砖家考虑的了

soma9 发表于 2012-3-11 18:35

磚家些會給我們意想不到的提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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