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抵黄 发表于 2012-7-20 10:32

非法,嚣张

为什么运管所不打击?

性情猪人 发表于 2012-7-20 10:35

又是野猪儿哇。

零度 发表于 2012-7-20 10:52

这个也正常,有需求就有市场。只要交通枢纽健全了,便民了,谁还愿意去做野猪儿。

我该不该善良 发表于 2012-7-20 14:13

昨天我下午5点在沱三桥江水湾这边等朋友开车来接我,也是这个三轮车(照片上的这个罢绿色的),他从红绿灯那儿老远看见我站在路边,一油门就轰到我面前,开车的男的架势问我:“到哪儿?上车嘛?一样的安全的”,我当时已经认出了这个三轮车就是上回简阳论坛报道的在东客站拉客的三轮,也有2张照片的,
但昨天我也不好虎下脸哄别人走,我一再说“不用,我等人”,开车的还是固执地在旁边不走,看我熬不熬得住他,大有今天与我耗下去的架势,直到我朋友的车子出现,看到我上车,他才悻悻地离去,寻找下一个目标。

雄起 发表于 2012-7-20 14:31

为了生活。。。

24米的阳光 发表于 2012-7-20 14:34

越来越多了

披着狼皮的羊 发表于 2012-7-20 14:35

这个的确不安全,我们的有关部门啊.....没上班??

淑子 发表于 2012-7-20 15:15

哎 ,都不容易...

简阳坝坝 发表于 2012-7-20 18:06

顶一个

徐怀谦 发表于 2012-7-20 18:09

是摩托车嗦,我还奇怪小轿车咋个挂黄牌呢

不是成都人 发表于 2012-7-20 19:42

没有运营资格,坐上去要谨慎!

舞动 发表于 2012-7-20 21:18

看到三轮就讨厌。

希普电器 发表于 2012-7-20 23:03

为了生活

幸福巷 发表于 2012-7-20 23:06

下大雨打不到车的时候坐不坐~~呵呵

维珍可乐 发表于 2012-7-21 12:43

为了生活。。

三星雷公庙 发表于 2012-7-21 13:31

淑子 发表于 2012-7-20 15: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哎 ,都不容易...

你说的没有道理哦,贫困山区就可以偷可以抢了

实话实说 发表于 2012-7-21 23:39

首先一点 楼主在未经市民允许的情况下随便把那位女孩的照片发出来 就是侵犯了肖像权
这点 就是违法的

专业抵黄 发表于 2012-7-22 12:13

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对中国出租汽车协会有关请示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关于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完全适用于当前的非法营运无照经营的问题,并具体指出,“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私家车营运、套牌车营运、外地车跨地区营运,均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办法》,非法经营者最高将被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触犯刑律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管理部门必须对非法经营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非法经营者实施查封、扣押财物、没收、拍卖的处理权。对触犯刑律的非法经营罪,分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其它罪进行量刑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经营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经营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者,除没收非法经营设备外,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绝、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者,将被予以治安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业抵黄 发表于 2012-7-22 12:26

对不起哈,侵犯了图中美女的肖像权,请你原谅我的过失。但是你的行为值得我尊重,你意识会得到大多数人的赞同。提倡拒绝非法。保护自身利益,尊重生命。

暴牙齿 发表于 2012-7-22 19:53

希普电器 发表于 2012-7-20 23: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为了生活

为了生活就可以乱来??拿屋偷、去抢呢??为了生活不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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