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恶意拒收房租急坏租房人 公证部门帮忙履约
只听说拖欠房租的,没想到还有交房租房东不收的,连云港市赣榆县的张女士最近就遇到了这么件蹊跷事。8月19日,张女士匆匆赶到赣榆县公证处求助。经过公证员了解,原来张女士2010年租用两间门面房做生意,合同约定租期10年,年租金4万元,每年8月20日前交付租金。若逾期给付,张女士必须承担4万元违约金。此前她已按约交付了两年租金,不料今年交租金时,房东以涨租金为由拒收4万元租金,不接张女士电话,最后干脆搬家不知所踪。
“如果到期没付就算我违约,这可怎么办?”一直联系不上房东,眼看即将到合同约定日期,心急火燎的张女士在合同到期前1天赶到赣榆县公证处求助。公证员审查了张女士提供的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据,建议她办理提存公证,将今年租金4万元寄存于公证处专门账户。公证处以挂号信形式通知出租人在法定期限内来领取租金,并告知张女士提存公证不仅能证明她完成了给付租金的义务,还不会使她因房东的恶意拒收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中国广播网 叶本静 陈月飞) 这种见利忘义的人很多。 相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六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第三百九十三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第四百二十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这办法好 古倒別個“逾期”哦…… 古倒別個“逾期”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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