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怀谦 发表于 2012-10-4 01:01

刑法学者:开审糯康开创多个“中国第一”

  糯康受审开创我国多个第一
  改革开放后我国法院第一次审理涉及多个国家的被告人的刑事案件;  第一次审理有众多外国警察和普通证人出庭作证的刑事案件;  第一次审理有多个国家司法机关合作调查取证的刑事案件;  第一次审理外国人为栽赃陷害中国公民而涉嫌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案件;  第一次审理外GUO军队人员勾结杀害中国公民的刑事案件。  经过20日、21日两天的庭审,震惊中外的“湄公河血案”审理结束。因为涉外因素众多,该案无论是在审理内容还是审理程序上,创造了多个“全国第一”。它将为我国以后的刑事审判带来哪些启示?在加强被告人.权益保障以及证人出庭作证方面起到哪些推动作用?记者专访了参与此次旁听的云南省著名刑法学者、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曾粤兴教授,以及全程参与旁听此案的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爱国律师。

  云南著名刑法学者、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曾粤兴——
  为今后审理此类涉外案件提供了范本
  记者:请问您观看糯康等人的案件审理后有何感受?
  曾粤兴:感受良多。有人说这是一个司法范本,为今后我国法院审理外国人在外国针对我国或者我国公民实施的犯罪案件(简称对华的犯罪)提供了范本,提供了经验。中国在走向世界,随着各国人民相互之间交往的增多,刑事案件的发生率也有可能上升,外国人在华的犯罪或者对华的犯罪有可能增多,因此,“范本”说是有道理的。
  话说回来,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存在利益的关联和实力的较量,如果不是今天的中国已经强大了,要想把对华犯罪的人员弄回来审理,恐怕想都不要想。
  记者:本案的审理有哪些重要意义?
  曾粤兴:我之前也说过,此案的审理开创了几个中国第一:改革开放后我国法院第一次审理涉及多个国家的被告人的刑事案件。第一次审理有众多外国警察和普通证人出庭作证的刑事案件。第一次审理有多个国家司法机关合作调查取证的刑事案件。第一次审理外国人为栽赃陷害中国公民而涉嫌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案件。第一次审理外GUO军队人员勾结杀害中国公民的刑事案件。本案的复杂性,能够丰富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推进我国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和国际法学的理论研究。

  有必要加紧司法合作 降低引渡交涉成本
  记者:您作为刑事法律学者,从本案的侦查和审理过程中能得到什么启示?
  曾粤兴:启示是多方面的。从国际关系看,有必要加紧与经济、贸易、旅游、留学等方面交往较多的国家订立警务合作、司法协助方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或者协议,就反对恐怖主义活动、禁毒、反洗钱犯罪、有组织犯罪的应对、犯罪嫌疑人的引渡或者移交等具体问题作出规定,避免单个案件发生后付出大量司法成本临时沟通、交涉,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和效益。
  从涉外刑事诉讼角度看,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境外警方收集的证据材料、我国警方在境外收集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的引渡或者移交、诉讼期间等规范。
  从律师辩护角度看,最好在今后修订《律师法》时,对承办各类涉外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的律师的资格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以便为参与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提供更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从刑事实体法角度看,我们的理论研究,在某些方面与司法实践的需要还有一定距离,《刑法》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某些问题,比如罪数原理法定化问题(记者注:本案中控辩双方涉及到糯康等人该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处罚”的争议)。
  记者:您认为本案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的待遇如何?
  曾粤兴:据我了解的情况,受审的几位被告人从被移交我国公安机关开始到法庭审理,都享受了充分的权利保障,在看守所期间饮食起居的待遇、在审讯期间受到的文明待遇,他们本人都感到满意。从庭审过程来看,他们使用本国、本民族语言参与诉讼的权利、体面接受审判的权利、充分行使辩护的权利等都有足够的保障,可以说他们接受的是文明的、公正的审理,相信最后的判决结果也会是公正的。

  暴露出涉外案件中被害人.权利救济的不足
  记者:社会公众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是被害人方面提起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实现的问题。您能谈谈自己的看法吗?
  曾粤兴: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既涉及审判的民事法律依据问题,又涉及索赔数额的合理性问题,还涉及实际执行的可能性问题。民法属于私法,当被告人、被害人以及犯罪行为地涉及两个以上国家时,就有适用哪个国家的民法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私权利的问题。据了解,本案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与被害人索赔的数额之间有相当的差距,而且我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目前只有贸易方面的框架协议,被告人所属国家的法院是否愿意尊重并协助执行中国法院的民事判决(包括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取决于他们的利益考量。
  合理索赔是被害人应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能否实现赔偿请求则受到执行困难的制约。不过,我认为通过此案,更加暴露出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在内的国际法律文件以及本国法律在被害人.权利救济方面的不足,它呼唤政府应当尽快建立本国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并积极考虑通过协商建立区际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

  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爱国——
  审理彰显了国家主权
  记者: 听完糯康等人的审理过程,您有什么感想?
  刘爱国:这个案子案发地在国外,抓获地在国外,被告人是多个国家的外国人甚至无国籍人。现在把他们逮到昆明审理,我想若是中国在东南亚地区没有影响力,恐怕难以实现。这可以说是彰显国家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这个案件从案件类型上来说,还是属于常规的案件,涉及到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等等,在案由上没有特殊性。就是因为其涉外,所以很多都是第一次接触。我也是第一次听这样具有多个涉外因素的案件。
  记者:因为涉及到外国人,此案与其它刑事案件的成立程序一样吗?
  刘爱国:因为此案适用的是大陆的法律,程序上和其它形式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一样的。只不过涉及到外国公民,他们有权利用本国或本民族语言来接受审判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个权利,请了众多的翻译。事实上,糯康等外籍被告人与中国被告人在权利义务上是一样的。

  “不穿囚衣是保护被告人人.权”
  记者:这次6名被告人都没穿囚衣受审,很多人认为是亮点,您觉得呢?
  刘爱国:从我国法律规定上讲,没有规定要给被告人穿囚衣受审。在没有判决前,都不能说被告人有罪,都只是涉嫌作案,他们除了人身自由要受到限制外,其他权利和一般公民是一样的,穿上囚衣有“歧视”的意味。因此从保护被告人人.权的角度来讲,不穿囚衣是一种进步。

  “希望以后证人多出庭作证”
  记者: 庭审中,有很多外籍证人出庭作证,以前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是不是不多?
  刘爱国:我第一次见到外国证人出庭作证。以前办案中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况也几乎没有。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太少了,都是公诉方宣读证人证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在新修订后即将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中再次强调、完善了这项制度。
  记者:辩护人和被害人家属的代理人在这次庭审中表现如何?
  刘爱国:总体来说,我认为他们在现有条件下已经尽力履行辩护职责和代理职责。他们说的话不算多,可能法庭要控制节奏,限制了各方发言的时间。否则有7个公诉人、6个辩护人、10多位代理人,还有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等等,这么多人每人都放开了说,恐怕审一星期都审不完。(新华网云南频道/云南信息报 曹红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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