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包工头”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双双获刑
新华网西安10月18日电(记者石志勇)西安市两名“包工头”承包建筑工程并领取工程款后,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而是将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逃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两名同是周姓的“包工头”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两年,并各处罚金两万元。据了解,这两名周姓“包工头”于2010年7月起合伙承包西安市一处建筑工程,2011年10月两人领取40万元工程款后,不是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而是将其用于偿还其中一人的个人债务,随后两人逃匿,致使农民工无法领到工资,侵害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投诉后,调查核实两被告共拖欠农民工工资58万多元,并责令工程发包公司和劳务方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但两被告手机关机、逃匿,拒不出面解决问题。2011年11月,西安市长安区警方对此立案侦查。12月2日,其中一名“包工头”在四川南江县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2012年2月10日,另一名“包工头”在浙江省吴江市被公安机关抓获。2012年7月6日,两被告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西安市长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两名周姓被告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弄凶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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