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用邓小平头像及题词发布广告受行政处罚
一位吴姓律师在自行设计、制作并维护的网站上,使用邓小平同志的头像及题词手迹制作页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该行为违(河蟹)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吴律师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上海长宁区法院今天披露,长宁区法院判决维持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支持吴律师的诉讼请求。
2009年10月,吴律师以个人身份开设了一个名为“追寻证券诉讼网”的网站,网站由其本人设计、制作并维护。去年12月起,他在网页上方使用了邓小平的头像及题词手迹“发展才是硬道理邓小平”。吴律师还在“发展才是硬道理”的手迹前,以电脑字库中的“方正舒体”字体加了“索赔”两个字,变成了“索赔发展才是硬道理邓小平”。
长宁工商分局于今年5月25日依法对吴律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责令公开更正。吴律师不服该处罚向长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原告在网站上发布上述内容是否属于广告行为,以及被告作出处罚决定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两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通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法庭查明,原告作为一名专业律师,在自己主办的网站上详细而直观地介绍了主营业务、专业优势、联系方式等与律师业务相关的信息,符合广告法规定的“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形式,因此原告主办涉案网站的行为属于广告行为。
法庭同时认为,被告认定广告法中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已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据此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认定。遂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陈静 章伟聪)
来源:中新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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