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赢了“来电显示”官司
“我终于赢了!”10月17日,一审胜诉的四川简阳市移动手机用户陈洪国,抑制不住激动地对本报记者说。身为律师的陈洪国,是今年5月1日四川实行手机来电显示收费政策以来,第一个将所在地移动电话运营商告上法庭的用户。 2001年8月24日,陈洪国在当地某移动电话运营商简阳市营业部(以下简称简阳市营业部)办理了手机入网手续,对方为他提供了手机号码,并签发了“客户证”。据陈洪国称,从“客户证”上看出,“主叫显示”一项的收费标准为空白,而当时每月交费时也没有“来电显示”费一项。今年4月21日,四川的移动电话运营商发布公告,宣布从5月1日起,对全省的签约移动电话客户收取每户每月6元的主叫号码显示功能使用费(俗称“来电显示”费),不愿意继续使用来电显示功能的四川移动客户,可以拨打服务热线或到当地营业厅办理取消手续。陈洪国没有按公告要求办理取消手续,而于5月8日一纸诉状将简阳市营业部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违约,取消对他手机号码的来电显示收费。 6月12日,简阳市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据了解,在法庭上,简阳市营业部出具了(河蟹)的有关文件,证明自己享有收费权,收费有据;同时认为对“来电显示”收费不是毁约,而是新的要约,不违反《合同法》。 10月17日,简阳市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当天上午9点30分,本报记者驱车赶到法院,尽管比获悉的开庭时间晚了30分钟,但尚未开庭。在法庭上记者看到,审判长、两名审判员、书记员已整齐就坐,原告陈洪国和他的代理律师早已坐定,只是被告席上空无一人。 9点36分,审判长李远英宣布开庭,缺席宣判。然后,她开始宣读判决书,判决书长达10页,李审判长整整读了10分钟。“全体起立,现在宣判!判决如下:被告简阳市营业部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取消对原告陈洪国手机号码的主叫号码显示功能收费。本案诉讼费6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陈洪国当庭表示服从一审判决。 对此结果,被告的态度如何?当日上午,本报记者来到简阳市营业部采访,该营业部综合办公室许主任告诉记者,营业部领导都去开会了,委托代理人也不在,所以不能到庭,他请记者与其上级单位联系。随后,本报记者拨通了其上级单位综合办公室胡主任的手机,他表示,这个官司目前只是一审判决,是否上诉要研究后再说。 法院:五大理由判定运营商违约 案件审理结束后,本报记者与此案的审理人员进行了接触,他们表示,此案的《民事判决书》已详尽表明了他们的观点。记者在这份《民事判决书》中看到,他们依法判令被告违约有五大方面的理由。 一是依法形成的合同应受到法律保护。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移动电话入网手续,根据被告提供的服务及收费规定交纳了使用费,证明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电信服务合同。该合同关系中双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依法应受到保护。 二是免费来电显示服务,是双方电信服务合同的内容之一。被告辩称,对“客户证”上“来电显示”收费一项的空白应理解为“不确定”,而不是“免费”。法院认为,“客户证”的“移动电话现行资费表”中载明来电显示属服务项目,由此可见,来电显示服务是双方电信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被告当时并未收取费用,足见是免费提供服务,是双方电信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之一。 三是被告发布公告收取来电显示费,属单方面变更合同的行为。法院认为,被告将无偿服务变更为有偿服务,其行为显然属于变更原被告之间合法的电信服务合同内容的行为,而并非被告辩称的创设新合同的行为。这种行为违背了《合同法》的规定,已构成违约。 四是政府规章与企业文件不能有悖《合同法》。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合同的变更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而被告变更合同依据的是(河蟹)、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文件等,这些均属部门规章和行业管理文件,而该类规章和文件不能违反《合同法》,不能直接作为变更合同内容的依据。 五是被告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河蟹)》有关规定。根据《消法》第4条、第24条的有关规定,法院认为,被告单方变更行为无效,变更内容对本案原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简阳市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明确表示,被告依据部门规章和行业性文件规定,单方变更原、被告双方合法有效的电信服务合同约定的免费提供来电显示功能服务内容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及《消法》之规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陈洪国:只是想对这种行为说“不” 曾被资阳市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律师”的陈洪国今年只有33岁,他并不是第一个“叫板”手机来电显示收费违约的消费者。在他之前,已有多位消费者为争取取消来电显示收费的规定而努力着。 2000年9月26日,河南省安阳市两位移动电话用户因“未交纳每月6元的来电显示费用被停止该功能”,而将当地的移动电话运营商推上被告席。 2002年5月9日,郑州市民张先生认为,在未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当地的移动电话运营商单方决定收取来电显示费是一种违约行为。他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当庭驳回起诉。 2002年8月5日,山东移动电话用户傅博状告当地的移动电话运营商单方变更合同,对其擅自收取手机来电显示费。 2002年10月16日,昆明市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颜进,将收取手机来电显示费的当地移动电话运营商送上被告席。当地有关法院认为被告方收费手续齐备,没有违法,当庭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久,云南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文明状告当地的移动电话运营商,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协议附随义务,免费提供来电显示服务。 没有胜诉的先例,为何还要打这场官司呢?在采访时,陈洪国对本报记者说:“起诉时没有想到会赢,因为全国几个打‘来电显示’官司的消费者都输了。最关键的是,要有人站出来与这样的垄断企业对话,要有人对那些利用自己垄断地位做出的不诚信行为说‘不’!” 据陈洪国透露,从他起诉后的第二天起,就不断有人前来找他说情,或者施加压力,要求他撤诉。说情者中,有的是他的朋友,有的是他的上级单位,直到法院宣判的前一天,还有人找到他的代理律师,提出要协商解决。陈洪国说,从起诉到宣判期间,他与被告简阳市营业部有两次比较大的协商,对方明确提出,只要肯撤诉,可以给他补偿,他没有接受。尽管如此,他和家人都感到有很大压力,家属为他担心,别把律师资格“耍”丢了。但陈洪国说自己一直都有赢的信心,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他非常赞赏。 省消委会:对签约用户的这项收费当停 移动电话用户陈洪国“来电显示”官司一审胜诉的消息,引起了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的极大关注。10月20日上午,该省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和分管消费者投诉工作的副秘书长王国滨,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他们明确表示,简阳市人民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手机来电显示收费问题,省消委会一直在关注,并认为在未经签约用户即老用户同意的情况下,移动电话运营商应当立即停止收取来电显示费。在市场上占垄断地位的企业,更应当注意保护消费者权益,不能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强制收取不应当收取的费用,制造“垄断陷井”。 后续: 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一致,但二审法院认为:来电显示是否收取费用,合同约定不明,系合同漏洞,根据《合同法》规定,不能推定双方意思表示,依据《合同法》补充原则,移动公司按照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在指导价一下(每月10元)收费每月6元的行为合法,应予支持,遂改判。 此案例于2003年首次登载于中国消费者报、CCTV等媒体,我所转载此案例并不是为了争论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谁对谁错,而是以此案例激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要敢于、善于“垄断行业”制造的“垄断陷阱”说不。(来源: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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